澳門遺產繼承手續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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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 繼承於何時及何地開始? 答: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在其最後住所地開始。 ( 參閱《民法典》第1871 條) 2. 在繼承開始時已受孕的胎兒可以繼承遺產嗎? 答:可以。 任何在繼承開始時已出生或受孕且未被法律排除之人,均有繼承能力。 ( 參閱《民法典》第1873 條) 3. 在甚麼情況下,尚未受孕的未出生子女有繼承能力? 答:如屬遺囑繼承,而繼承開始時在生的特定人的尚未受孕的未出生子女有繼承能力。 例如:被繼承人訂立遺囑,表示把所屬遺產的一部分給予自己的媳婦將來出生的子女,不過,其媳婦目前並無子女且亦未懷孕。 ( 參閱《民法典》第1873 條) 4. 法人可以繼承遺產? 答:如屬遺囑繼承,法人有繼承能力。 ( 參閱《民法典》第1873 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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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血親、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及澳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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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遺產繼承方面,法律規定有兩種途徑,可透過“司法訴訟”或“公證程序”辦. 理。 前者由法院審理,後者由公證署負責。 如果要在公證署辦理“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去繼承遺產,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 定:首先死者的子女必須成年,且遺屬之間對於遺產的分配沒有爭議。 但如果遺屬當中. 有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 如經法院宣告為精神失常的禁治產人),則需要透過“司. 法訴訟”,經法院以司法途徑辦理。 此外,按照《公證法典》的規定,辦理繼承遺產而向公證署申請“確認繼承人資格. 公證書”時,須提交以下文件: ( 一)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 二) 遺屬與死者的親屬關係證明。 若死者有配偶、子女或父母,須遞交結婚證. 明、子女的出生證明等文件,以證實他們與死者的親屬關係。 此外,若死.
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血親、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及澳門地區,其順序如下: 按照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權優先繼承死者的遺產,當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時,才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如此類推。 例如,某乙過世時,留下配偶、子女及父母等親屬,按上表規定,乙的配偶及子女屬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所以乙的遺產會由其配偶及子女繼承,而乙的父母因為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所以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此時就不可繼承。 相反,如果乙過世時沒有子女,只留下配偶及父母,這時,由於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因此就會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即乙的配偶及父母共同繼承乙的遺產。
- 如何辦理
-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 費用
- 備註/申請須知
- 查詢進度及領取結果
辦理時限 沒有相關規定。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一、死者的子女均成年,且全體繼承人對繼承權沒有爭議,只須任何一名繼承人親臨公證署申請,並提供以下文件: 1. 已填妥的確認繼承人資格公證書申請表;(範本:待分割財產管理人聲明; 三名聲明人聲明)(可於各公證署服務點索取或於法務局網頁下載) 2. 按具體情況提供下列證明文件的正本: 2.1. 若繼承人是死者的配偶和子女,須提交死者的死亡證明和結婚證明及其子女(包括收養子女)的出生證明; 2.2. 若繼承人是死者的配偶和死者的父母,須提交死者的死亡證明、結婚證明和出生證明; 2.3. 若繼承人是死者的父母,須提交死者的死亡證明和出生證明; 2.4. 若繼承人是死者的兄弟姊妹,須提交死者的死亡證明、出生證明及其兄弟姊妹的出生證明。 註:倘若出現繼承人已...
親臨辦理 第一公證署 地址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二樓 第二公證署 地址 :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三樓 海島公證署 地址 :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濠珀三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網上取籌及預約 遠程取籌及預約服務 註:市民可按法律規定使用優先接待服務,詳見登記公證機關優先接待指引準則。 網上查證服務 公證查證平台
公證手續費: 澳門元 300元; 印花稅: 澳門元 100元。 附註:費用可以現金、支票、本票、「政付通」及「非接觸式智能儲值電子錢包」所涵蓋的電子支付工具支付,若以支票或本票繳付,抬頭為辦理簽契的公證署的名稱,例如“第一公證署”。
倘若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包括未出生胎兒)或無行為能力人,以及欠缺所需的文件時,則必須循司法途徑辦理。待分割財產管理人一職由下列人士按順序擔任: (1) 生存配偶,只要其為繼承人或夫妻所採用的財產制非為分別財產制; (2) 遺囑執行人,但遺囑人有相反意思表示者除外; (3) 死者的血親或與死者生前有事實婚關係之人,但須為依法繼承人; (4) 遺囑繼承人。倘若由三名聲明人簽署,聲明人須為認識死者及其繼承人的成年人,彼此之間不能是夫妻關係,亦不可為與待確認繼承資格的繼承人有血親關係或與其在事實婚狀況下生活的人士。倘若證明文件是在中國內地發出,則須以公證書形式作出;倘若證明文件非以中文或葡文繕寫,則還須先將其譯成其中一種官方語言並辦理翻譯證明書的手續。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人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 1. 網上查詢:進入法務局網頁“網上服務”區內的“登記公證服務辦理進度查詢”系統,輸入申請日期及編號查詢; 2. 致電相關公證署查詢; 3. 電郵查詢; 4. 親臨查詢。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親臨領取。
特留份是死者的配偶及與其具有特定血緣關係的人(例如子女或父母)可繼承遺產的最低限度,也就是法律確保他們有權取得的遺產部分。 因此,儘管死者生前可以透過遺囑的方式分配自己的財產,但無論如何都不能損害特留份。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一、已辦理“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手續,且全部繼承人有意就繼承取得的不動產進行財產分割時,其中一名繼承人/分割人須親臨公證署申請,並提供以下文件: 已填妥的遺產分割公證書申請表;( 範本 )(可於各公證署服務點索取或於 法務局網頁 下載) 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若已婚,須遞交配偶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婚姻證明文件之副本; 待分割財產的資料,例如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尤其是街道名稱、大廈名稱、門牌;倘若是以份額方式取得的車位,須遞交查屋紙; 倘若待分割的不動產仍負有抵押的登記以擔保銀行債務,則須遞交該銀行的聲明書(聲明書內須列明借款人姓名、抵押物業地點、原借款金額及尚欠借款餘額等其他資料); 倘若已還清銀行債務,須遞交該銀行的註銷抵押信;
概念. 遺產財產中,被繼承人不可處分的部分. 特留份繼承人: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 順序:按法定繼承所定的順序及規則而繼承. 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 子、孫等) 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 父母、祖父母) 特留份份額分配. 配偶( 單獨) :遺產的1/3 (CC1996) 配偶與子女:遺產的1/2 (CC1997),各人平均分配. 只有子女. ( 或孫輩): 遺產的1/3 或1/2, 視乎一名子女或有兩名或以上(CC1997(2)) 孫輩或以下( 二親等及二親等以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按子輩的比例平均. 配偶與直系血親尊親屬:遺產的1/2(CC1999(1)) 只有直系血親尊親屬( 即父母、祖父母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