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經營加盟事業實務上,在簽訂 加盟合約 時,大多數 加盟合約 上都會有一條,在未經總公司同意下,不得任意 轉讓加盟店 與第三人,否則視為侵權,要不就是沒收履約擔保金或押金或類似限制禁止擅自轉讓條款,這些約定看似公平合理,但 加盟 開店創業者 在簽約前可要慎思,若日後經營不善或是因其他因素得要頂讓時,可能會因這條款,帶來很大的困擾,但只要 加盟 開店創業者 簽字,在法律上就視為你同意, 禁止擅自轉讓條款 即生效。 也就是說, 加盟 開店創業者 能在未經總公司同意下,自行對外登報上網刊登 加盟店轉讓 訊息,也不能貼紅紙公開加盟店要 頂讓 的訊息,否則即構成違約。

  2. 頂讓 或結束營業 (歇業)要辦理 生財器具及營業設備轉移 ,其中名下車輛過戶轉讓,應注意下列事項和備齊下列證件: 一、應備證件: 1.車主身份證件: (1)過至個人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車主親辦: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B:委託他人代辦: (A)新車主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B)新車主之有效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 (C)代辦人之身分證。 (2)過至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B: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影本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3)過至公司、行號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 (公司含登記表)。

  3. 讓店業者在簽完 頂讓合約 要做負責人變更動作前,記得要先去結算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申報繳清所有扣繳憑單,再拿扣繳憑單給房東申報。 讓店業者若没有完成上述程序或在原負責人營業期間有發生欠稅補稅及處罰人情形,稅捐機關隔年還是會找原 開店商家 讓店負責人負責 。 案例 :我們全家人原本經營一家免用統一發票的 餐廳 ,父親是負責人,每月租金65000,稅金由承租我方負責,但店面去年10月時 頂讓 給新的經營者。 以往每年一月時會計 (我姊姊)會開扣繳憑單給房東,上面會有已扣繳完的稅額,但因今年店面已經轉讓他人,故一月時會計 (我姊姊)沒開扣繳憑單給房東,指我們今年沒開扣繳憑單給他,他無法辦理退稅,要我們盡快到國稅局補繳稅及罰款。 店面頂讓或歇業餘之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相關法律條文.

  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營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應將收取佣金列報當年度收入如短漏報佣金收入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該局查得甲公司從事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替國外A公司居間仲介銷售貨務其仲介交易方式是由國內買方B公司訂購之貨物運抵國內時B公司即將貨款匯給國外賣方A公司該A公司再依甲公司指示將佣金匯入甲公司負責人個人帳戶內甲公司96年度佣金收入計5佰萬餘元未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經營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以收取代價,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係屬銷售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並以佣金收入入帳,並依規定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籲請營利事業應依稅法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5. 開發公司一般來說會整合完案件然後讓渡予建設公司賺取服務佣金而全案管理經評估過該案適合承做後可協助該開發商自行開發該案直接轉型當建商而安信就是該案的合作夥伴囉

  6. 立契約人 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及 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由甲方委託乙方代銷甲方貨品,雙方議定條件如左: 一、委託寄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合約期滿前 個月,如雙方無書面通知不再續約之意思,本契約自動展延一年。 二、乙方先付甲方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乙方所繳之保證金,於契約期滿時,甲方應無息退還。 每 個月結算貨款一次,應屆結帳時,乙方若不將帳目結清,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契約,乙方所欠之貨款,甲方有權從保證金內自行扣除。 乙方向甲方所賒之貨款,每一結帳期內不得超過新臺幣 元整。

  7. 2003年12月22日 · 一、商品成本:基本上是使商品達到可供出售狀態的必要支出,通常是有形(材料成本)或無形(加工成本)的構成商品的一部分,缺少了這項支出,商品就無法完成,而贊助費並不具有這樣的性質,因此,不應該列為商品成本。 二、廣告費或交際費:廣告費是為了提升廠商自身的形象、知名度或商品的銷售,而從事各種活動及宣傳的支出,因此,活動及宣傳的主題應該是廠商自身或其商品,例如:供應商分攤賣場促銷活動的傳單印製費及活動費。 如果,活動或宣傳的主題不是廠商自身或其商品,則這筆支出應該作為交際費列帳,例如:祝賀往來廠商週年、開幕等媒體宣傳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