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士的mpf戶口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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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當計劃成員破產後,其強積金權益會否被提取以償還債務? 答:《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列》(《條例》)保障了計劃成員存放在其強積金賬戶內、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有關權益不會因《破產條例》的規定而用作償還債務。 換言之,破產計劃成員仍可保留其存放在強積金賬戶內、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作日後退休生活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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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可致電2835 2500向民政事務總署的電話諮詢中心查詢。 如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作出法定聲明,該份聲明須在以下人士面前作出,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及蓋章(如適用): 公證人;或 獲當地法律授權監誓的人士;或 監理法定聲明的人士。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列》(《條例》)保障了計劃成員存放在其強積金賬戶內、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有關權益不會因《破產條例》的規定而用作償還債務。
- 一般取回強積金條件
- 提早提取強積金時間
- 取回強積金步驟
- 常見問題
自2016年2月1日起,港人只要年滿65歲,便可以提取強積金戶口內的金額。現時,合資格的港人在 3 個不同的提取強積金方案當中選擇: 1. 一次過提取強積金戶口內的全部金額 2. 分期提取強積金,每次提取的金額都可以不同,提取的有關詳情申請人可以向自己的受託人諮詢 3. 全數保留強積金在帳戶內繼續用作投資用途 如果你選擇將強積金繼續投資,需要注意基金單位的價格會隨市場變化,而強積金資產值取決於當時的基金單位價格。當申請人申請提取強積金,受託人便會按市場價格,賣出申請人帳戶內的基金單位,然後向申請人支付相關金額,此金額可能與申請人提交申請表格當天所知的價格不同。 另外,如申請人的強積金有作出自願供款,申請人則需要向所屬的受託人查詢有關的提取規則。如申請人的強積金投資組合內有保證基金的成分,那麼...
申請人在提交了相關文件予受託人,並在香港做出法定聲明後,受託人通常在收到文件後的30日內必須向申請人支付強積金戶口內的累積權益。 如申請人以永久離開香港作為提早取回強積金的理由,在領取累算權益的過程中難免需要將港幣換算至其他國家貨幣。這時不妨考慮使用較優惠的匯款平台,如 Wise。 Wise 使用較優惠的實時匯率,只收取小額手續費,便可以在網上幫助你完成即時匯款。而且 Wise 的網頁提供匯款計算機,只要輸入匯款金額,就能即時獲悉手續費、匯率及預計到帳時間,令匯款過程更透明簡單。 免費登記 Wise
登入積金局官網下載並填妥相關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或直接向受託人索取表格填妥表格並準備所需文件,包括身份證明文件將表格連同文件交予受託人受託人收妥文件的30日內支付強積金戶口內的累積權益1. 申請人在提早取回強積金後可以再工作嗎?
這一問題是申請人普遍關心的問題。答案是可以的。不過,如申請人已成功申請並提早取回強積金,那麼即使在65歲之前以全職/兼職或自僱形式再工作,都必須重新登記強積金計劃,而新的強積金累積權益也需要等65歲或以上才能申請拿回。除非申請人的工作收入並不超過現時最低入息水平要求 (每月7,100港幣或每年85,200港幣),則無需申請登記強積金計劃。
2. 法定聲明表格是甚麼?
如果選擇提早取回強積金的理由是提早退休、永久離開香港或小額結餘,申請人需要提交法定聲明書。法定聲明書的目的是為了證明申請人提早領取強積金理由的真確性,申請人需要對自己提早領取強積金的理由做出承諾擔保。 如申請人在香港,則可在民政事務總署的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做出聲明時申請人需攜帶香港身份證及已填好的法定聲明表格。 如申請人在海外居住,則需要在當地公證人或獲當地法律授權監誓或監理法定聲明的人士面前作出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
3. 如果有多於1個強積金戶口,該如何申請領取強積金?
如申請人擁有多於 1 個以上的強積金戶口,申請人需要就每個戶口提交獨立的申請領取表格,詳細文件及手續費申請人可向受託人查詢。 如果申請人不確定自己有多少個強積金戶口及強積金總金額,可以致電積金局熱線 (2918 0102)以獲取相關資料。
如不再是自僱人士,應盡快向受託人*作出申報,取消自僱人士的帳戶,並查詢是否有尚未繳交的供款及/或附加費。 如有,須即時補交欠款。 * 強積金受託人及其計劃將依次序逐一加入「積金易」平台。
僱員轉職時,可採用以下其中一種方法,處理原計劃的供款帳戶內的強積金: 把強積金從原計劃的供款帳戶,轉移至新僱主參加的計劃的供款帳戶;或 把強積金從原計劃的供款帳戶,轉移至任何計劃(包括保留在舊公司所選用的強積金計劃)的個人帳戶^
# 假如計劃成員的個人帳戶內存有自願性供款,如使用MPF(S)-P(C)表格整合帳戶,便必須把自願性供款一併轉移至計劃成員選定的受託人的計劃。 如計劃成員打算在整合帳戶時提取自願性供款,請使用計劃成員資金轉移申請表 MPF(S)-P(M)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