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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 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 議案之提出,以書面行之,如係法律案,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 經否決之議案,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八條、第七條、第十條)。 6.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 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 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

  2. 本篇全名為論地方立法機關預算審議之決議效力-以主決議與附加決議為例」(作者陳朝建*、黃碧吟**),囿於部落格每篇文字限制故分成幾個段落連續登載......(備註本篇待續). 陸、地方預算審議決議之效力—輔以附加決議為例. 依地方制度法 ...

  3. 法律的解釋是適用法律時的基本前提,因為法律規定多半為抽象一般原則性規定,而社會實際生活又千變萬化,所以不僅法律制定之前制定者很難將所有的具體狀況毫無遺漏的納入規範,法律制定之後要適用到具體個案中也因為前述不可預見的因素而有窒礙難行的問題。 為了讓抽象的法律得以融入具體的社會情境當中,即有必要透過解釋的方式將法律予以具體化,以闡釋其本身的疑義、補充其本身的不完備、乃至於更進一步的推陳出新,使之更能與社會生活緊密接合。 有關法律解釋的種類,不同的分類標準有不同的種類出現。 例如根據法律解釋是否具有法定的拘束力,則可分為有權解釋與無權解釋。 又如有權解釋中根據法律解釋的機關主體作區隔,又可分為立法解釋、行政解釋與司法解釋。

  4. 今天北市文林苑王家拆除案市政府強調是依法行政民間和政府其他單位普遍痛批這是惡法而市政府則有聲音主張惡法亦法」。 民間團體雖然一邊痛批惡法,呼籲修法,但卻無人正面挑戰「惡法亦法」這樣的法哲學觀點。 其實,此事件正好提供一機會,讓所有曾經思考過法律存在意義者,一個更深入體會法律本質的機會。 現代法律哲學當中,一最根本的辯證之一是:惡法非法vs.惡法亦法。 ...然而現代獨裁威權政體的國民教育,普遍只採後者,而不敢教導國惡法非法的觀點,因為害怕人民依照這種哲學起來對抗既存法律秩序。 比較開明的公民教育體系,會將兩者並陳,在課堂上公開討論,甚至讓學生分別組成兩隊去對此進行辯論,然後再交換立場互相辯論第二次。

  5. 釋字第五二 號解釋及其解釋理由書,均謂: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政建制,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之監督,均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又預算立法院審議通過及公布為法定預算者,形式與法律相當,惟因其 ...

  6. 案由:出會員與新進個人會員提請追認提案人-理會)。說明:本會員顏呂草因年事已高,於 2010/5/19 身故,依組織章程 第八條規定核予出。另新進個人會員 44 贊助會員 2 ,業 經第三屆第四次理監事審核通過,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7. 查本案臺北縣深坑鄉鄉長呂00於民國八十三年至八十七年擔任該鄉鄉民代表期間,因涉嫌直接圖利、侵占公有財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 經臺北縣政府函請釋示,略以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就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之停職規定,似未明訂是否以該犯罪事實發生於任內為必要,故本案是否應依上開規定停止其職務,有所疑義;另本案鄉長除圖利罪外,尚判處侵占公有財物罪,是否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須經第二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始予停止其職務,函請本部釋示,合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