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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年5月10日 · 釋第392號重點整理. 按所謂「司法」,觀念上係相對於立法、行政而言(我國之憲制則尚包括考試、監察)。 概念上原屬多義之法律用語,有實質意義之司法、形式意義之司法與狹義司法、廣義司法之分。 1.實質之意義: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即司法行政)。 2.形式之意義: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公證」,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但仍將之歸於司法予以推動,即其一例。 3.狹義之司法:即固有意義之司法。 (1)原僅限於民刑事裁判之國家作用,其推動此項作用之權能,一般稱之為司法權或審判權。 因係專指民刑事之裁判權限,乃有稱之為裁判權者。

  2. 本文從近來熱門的修復式司法議題敘述台南地方法院以下稱台南地院」)與檢察署以下稱台南地檢署」)嘗試以修復式司法積極處理此類型案件之努力軌跡

  3. 1.第一階段係由多元多軌進入一元多軌」,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此等多元之終審機關歸併至司法院使司法院成為單一終審機關院內並設大法庭聯合大法庭來統一見解。 司法院成為審判機關後,原大法官會議改為憲法法庭,負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及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申言之,此階段係在完成司法院設置憲法法庭,以及設置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行政訴訟及懲戒庭各數庭。 此階段預計自司法院組織法修正公布施行起四年完成。 2.第二階段係將憲法法庭、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行政訴訟及懲戒庭等各審判單位予以整合,由多數庭逐漸縮小為少數庭,到最後各訴訟庭各自只剩一庭。 上述整合係仿美、日體制,與我國向來沿襲大陸法系所採用之多軌體制迥然不同,故需修改相關法案以為因應。

  4. 近來有不肖的 詐欺 集團與 詐騙 集團,冒用 陳振興 博士或他人名義,在網路上以不實造假的內容,刻意哉贓抹黑攻擊陳振興 博士,意圖毀滅 陳振興 博士與 穆拉德 博士國際聲譽,陳振興 博士已委託律師移除譭謗訊息,並報警偵辦,打擊不法,以遏止不法蔓延。 感謝臺灣司法單位明察秋毫,還給 陳振興 博士無罪清白的真相,並依譭謗、毀人名譽等罪起訴 詐欺 集團與 詐騙 集團。 未免有心人士持續利用網路抹黑造謠,本人特此聲明如下: 1. 詐欺 集團與 詐騙 集團數年來惡意對於 陳振興 博士的提告訴訟,經過臺灣司法機關的明察秋毫,所有告訴 陳振興 博士皆為勝訴,反之對 詐欺 集團與 詐騙 集團提起誣告訴訟,已獲勝訴。 2.

  5. 本陳報狀將會是顛覆以往的判決就連檢察總長江惠民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全國人民皆是錯誤認知法官長久以來都是一直錯誤判決因遺產繼承繼承人即使未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使用被繼承人亡者的印章提領存款絕對沒有偽造文書”,本人籲請司法院當負起教育全國法官修正這項嚴重的錯誤要杜絕此類的錯誤判決給予正確的裁判這才是司法的本意。 繼承人私自使用被繼承人印章領款所涉及的法令: (PS.除非繼承人私自去刻印章並且使用這才是偽文) 刑法上的行為只有”侵占”罪,倘若領款後占為己有就是侵占。 民法上的行為只有”侵權”行為,侵害其他繼承人的權利,與刑法”偽造文書”的犯罪行為完全無涉。 以往很多的法官都錯判,大多數是侵占罪,而不是偽造文書,僅有少數應是無罪,司法有錯判就必須改正,絕不能將錯就錯。

  6. 2004年12月26日 · 雖然國際法的規則主要是規範國家間的關係,但後者並非國際法的唯一主體。. 國際組織以及個人在某種程度下,均可由國際法授予權利與課加義務。. 2.依新定義:國際法主體包括. (1)國家:最主要與完全的國際法主體. (2)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以及國家組成的國際 ...

  7. 法學入門(二十九):刑法背信罪案例篇. 圖、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小珍在某證券公司任職營業員,並受小櫻委託處理其在該公司所開立證券帳戶之股票買賣業務,係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 詎料小珍竟利用職務之便,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行使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