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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運輸署在2020年6月發表了一份討論文件檢討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稱電動輪椅屬於電動個人移動輔助工具」, 也是輪椅的電動版本是殘疾人士及長者重要的出行工具我們認為這些人士有需要在行人路上使用電動個人移動輔助工具。 若把該等工具的速度限制於某個水平, 預計對行人的影響輕微。 」。 在比較電動可移動工具和個人移動輔助工具時該份文件提出以下的論述:「我們亦需考慮到香港人口密集和道路汽車流量高。 因此,在研究及建議本港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時,須顧及多項本地因素,包括道路及行人安全、交通環境、道路設計及相關的交通影響,以及電動可移動工具可為使用者帶來的裨益。 就此,我們已審慎考慮電動個人移動輔工具使用者的實際需要。

  2. 現時電動單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及電動單車電動可移動工具一律禁止在道路上行駛但被視為醫療儀器的電動輪椅則不受該項限制較早前有兩人在單車徑上使用電動滑板車時因遭遇交通意外而死亡。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件電動可移動工具進口並按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三年,每年警方向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人士(i)作出勸諭及(ii)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三)現時本港有否公眾地方可供市民合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如有,它們的位置為何;如否,為何政府仍准許該等工具進口及在本港出售;及.

  3. 電動輪椅在本港漸趨普及因應不同的身體狀況經濟能力及家居環境等考慮因素使用者可按自己的需要選擇不同類型的電動輪椅在哪些機構有電動輪椅以供租借有關機構會訂立租借電動輪椅的條款租借者需遵守一般如下: 租賃服務最短期間為一週至一個月起. 部分機構設借用期限路向四肢傷殘人士協會借用期最多為三個月,「逾期歸還並沒有通知機構將沒收按金. 租用人不得將租借的復康用品轉借、租借或售賣予其他人士,亦不可擅自在該復康用品上移除、加裝或改裝任何裝置/設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後果將由租用人承擔. 於退還過程中發現輪椅或部件損壞或故障,且發現產品損壞是人為造成的,有關機構會保留向客戶收取部件更換和維修費用的權利. 如果產品被盜或丟失,或由於客戶的疏忽造成損壞,則需承擔賠償責任.

  4. 電動滑板車及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措施. 電動可移動工具 (包括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單車電動輔助單車及電動平衡車)在香港用作康樂用途及短途代步日趨普及。 反映這股熱潮,2018年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留用進口量急增至逾100萬台。 電動可移動工具雖可便利市民出行,但魯莽使用 (如超速及穿插而行)亦會危及使用者本身、汽車司機及行人的安全。 2019年第四季,兩名電動滑板車使用者分別在將軍澳和大埔的單車徑意外中身亡,令公眾再度關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安全問題。 事實上,立法會議員在過去5年曾至少4度在立法會討論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事宜。 由於電動可移動工具是由"機械驅動",運輸署目前會將其界定為"汽車",若在公共空間使用它們作代步工具,須受《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的規管。

  5. 2024年3月13日 · 首頁 香港運輸 道路安全 電動可移動工具. 電動可移動工具. 禁止在路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在行車道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電動單車等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以及其他相關法例注意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電力安全. 「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電池質素參差電池有可能出現滲漏或過熱情況尤其在充電時),引致發生火警。 運輸署正研究「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使用的規管安排及其相關認證安排,確保符合相關技術及安全規格。 建議將來只有獲認證 (有標貼)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才准許在指定的單車徑上使用。 現時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均可能違法。

  6. 政府建議為電動可移動工具訂立規管架構,以分階段容許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本文件將闡述建議的規管架構,並就有關的法例修訂建議徵詢委員的意見。 背景. 2. 根據現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 )(《條例》),由於電動可移動工具是由機械驅動,符合條例汽車的定義,因此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或私家路上行駛電動可移動工具主要包括: 電動個人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及電動平衡車等;及. 電動輔助單車1。 3.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上使用。 再者,未受規管的電動可移動工具質素參差,有多方面使用上的安全隱患。 因此,政府的一貫政策是不會為電動可移動工具按現行《條例》登記或發牌。

  7. 為教育輪椅使用者正確使用電動輪椅醫院管理局轄下的復康專科及資源中心舉辦有關安全使用電動輪椅的治療小組提供在不同情況下使用電動輪椅的指引及訓練以便使用者可在橫過馬路時及在人多的地方安全行走除上述使用守則外,《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8條規定任何人士若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駕駛或其駕駛的速度或方式會對公眾產生危險便屬違法。 違例者可處罰款港幣500元或監禁三個月。 在不同情況下,可造成危險的電動或非電動輪椅速度不盡相同。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並沒有作出劃一的速度限制,以便執法人員可因應實際情況執法。 完. 2014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2分. |.

  8. www.legco.gov.hk › yr19-20 › chineseLegislative Council

    政府當局表示,為教育輪椅使用者正確使用電動輪椅,醫院的專職治療師在處方電動輪椅時會根據患者的個人需要,教導他們如何安全和正確地使用輪椅此外,醫院管理局轄下的社區復康中心亦為電動輪椅使用者提供有系統的小組培訓,讓他們學習在不同情況(包括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設施,以及應付室外障礙物時) 安全使用輪椅的技巧及態度運輸署亦會透過上文提述的研究探討現時有關電動輪椅的監管政策,並檢討相關規管事宜關於針對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而提出的檢控,政府當局指出, 在2019 年7 月至12 月期間, 共有13宗因在道路上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而被香港警方拘捕的個案。 最新發展. 7.

  9. 香港使用電動輪椅及代步車的法律監管及法例有關查詢可見以下香港政府運輸處回覆。 「電動醫療助行器包括電動輪椅及殘疾人士電動代步車不被視爲汽車。 有需要使用醫療助行器的人士,可向復康醫療專業人員取得專業意見及資訊 (例如醫院管理局轄下的社區康復中心)」 當然,在港鐵範圍也可以使用,避免快速行駛,向職員要求斜板及協助。

  10. 目前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汽車的定義為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小型電單車電動輔助單車電動滑板車及電動單輪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均屬機械驅動因此都屬於汽車」,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行駛由於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科技發展迅速,「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會研究相關科技的最新發展情況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狀況以及是否適合在香港使用作短途代步用途等議題。 運輸署亦會檢視海外地區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情況,並評估在香港使用這些工具對道路安全、交通暢達及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相關法例規定,以及管理及執行問題等事宜。 「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預計會於二 二 年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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