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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全月的工資 X 2/3)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日薪或件薪僱員 僱員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任何 18 天工資(由僱員選擇)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 款額以港幣 $22,500 的三分之二 (即$15,000) 為上限。 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 12 個月的每月平均工資計算。 **不足 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www.1823.gov.hk/tc/faq/when-terminating-employment-contract-is-the-employee-entitled-to-long-service-payment-how-to-calculate-the-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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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以下的計算方法適用於計算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款額: 未足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 僱員亦可選擇以緊接其合約的終止日期前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如僱員的僱傭合約是以代通知金的方式終止,僱員可選擇以緊接有關代通知金計至該日為止的日期前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 以$22,500 的三分之二( 即$15,000)為上限。 僱員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所有體力勞動僱員及在1990 年6 月8 日前12 個月平均月薪不超過$15,000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如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是在2004 年10 月1日或以後,可追溯全部的服務年資。 而在1990 年6 月8 日前12 個月平均月薪超過$15,000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其服務年資可追溯至1980年。 最高款額.

  3. 如僱主沒有按照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僱主除須向僱員支付勞資審裁處所判給的金錢補償外,亦須向僱員支付一筆額外款項,款額為有關僱員平均月薪的三倍,上限為72,500元。 (II) 有關法定權益項目的計算基礎: 以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 須採用僱員在《2007 年僱傭( 修訂) 條例》訂明的「指明日期」前12 個月6內所賺取的每日( 或每月)平均工資,作為有關法定權益的計算基礎。 如僱員受僱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7。 各有關法定權益的「指明日期」如下: 6 「月」是指「公曆月」。

  4. 1. 領取資格. 在終止僱傭合約的時候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僱員便合資格領取長期服務金: 僱員根據 連續性合約 受僱不少於 5 年;及. 因以下其中一種情況而終止僱傭合約: 僱員遭解僱或僱主提早終止定期合約,但並非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或 裁員 引致. 定期合約屆滿後僱員不獲僱主續約 ( 註) 65 歲或以上的僱員因年老而辭職. 僱員出示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 ( LD424 (S)) (PDF),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並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5. 一般而言你須在年滿65歲退休時方可提取強積金權益但在若干特殊情況下包括年滿60歲並提早退休及永久離開香港亦可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如你符合有關提取資格可向計劃受託人出示身份證副本及提交已填妥的累算權益申索表格」,以提取強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