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1年2月1日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而所謂經常性給與」,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則以反面列舉之方式將年終獎金等11項名目之給與除外。 然而,非屬上開11項除外列舉之給與,是否為「經常性」給與,仍需依照實際情形判斷。 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屬經常性給與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3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而遭資遣之員工,常因忽然遭資遣,年度特休尚未修畢而應折算工資,固無疑義。 但該月獲發之「未休畢特休假工資」,是否應算入「平均工資」?

  2. 是項補助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第2項之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此項費用應可以薪資費用核實列支。 (財政部68/08/08台財稅第35458號函) 代外籍職員繳納之所得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外籍職員應繳納我國之綜合所得稅,應由外籍職員自行負擔,其由我國營利事業代為繳納者,不得列為該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該營利事業代為繳納之所得稅,免再合併各該外籍職員之薪資所得計算課稅。 (財政部69/10/04台財稅第38321號函) 外國公司來台主持被投資公司業務之外籍職員薪資扣繳及列帳釋疑.

  3. 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取自雇主給付之各項補助應否繳納所得稅及辦理所得稅扣繳?.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國稅局表示邇來有公司詢問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向公司要求營養費補助該公司應否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對員工 ...

  4. 各級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應以至多不過一個月之限期,責令交代清楚,如再逾限,應即移送懲戒,其卸任後已任他職者,懲戒機關得通知其現職之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 (二)財物移交不清之處理: 財物移交不清者,除依 (一)規定處理外,並得移送該管法院就其財產強制執行。 五.公務員懲戒法. (一)職務當然停止: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3) (1)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2)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3)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二)被付懲戒人之停職: 1.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4Ⅰ)

  5. 2020年9月12日 · 然能隨順引後有集,故立為集攝。. (答:)總體而言,處於「資糧道」和「加行道」者,雖然會積集平常能牽引受生的業,但是,依照你們所說的這種意樂和觀察無我之慧相應的善業,便會成為貪愛後有的對治品類,而且它們的「能」與「所」二分均與無死根本的 ...

  6. 2013年10月18日 · 另外,幾乎所有公文教材內都有一張公文用語表,表列的「期望目的語」分為三種:.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請 鑒核、請 核示、請 鑒察、請 鑒核備查、請 核備。. 【對平行機關用】請 查照、請 察照、請 查照辦理、請 查核辦理、請 查照見復、請 查照辦理 ...

  7. 2020年1月5日 · 承攬則屬於非固定薪資,須按6%扣繳,即薪資33333元以上,就要扣繳2000元., 還有一種勞務支出 ?跟薪資執業所得有何不同? 執行業務者(依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執行業務者營利事業公有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合作社課稅年度規定,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如上面所述,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不符合就不能以執行業務申報,就大部份會變成薪資所得,並不是員工才能申報薪資所得哦. 對勞務提供者而言,他的收入如果不符合執行業務者,則就是薪資囉. 97年有分配是指分配96年盈餘的話,個人是要列入97年的綜所稅申報的(98年5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