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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内地与 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是为促进中国内地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 国家和地区 的经贸联系,双方决定签署的 框架性协议 。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并实施。 后期又相继签署 补充协议 及其他相关协议。 2018年12月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的货物贸易协议》。 《货物贸易协议》是CEPA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 中文名.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颁布时间. 2003年6月29日(主协议) 实施时间. 2003年6月29日. 签署方. 商务部, 香港财政司. 目录

  2.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该《规定》于2003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06号公布,2012年3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206号修改。 《规定》共16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文件类别. 规定.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发布年份. 2012. 目录. 1 文件发布. 2 规定正文. 文件发布. 播报. 编辑. 第206号.

  3. 香港.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人的范围. 本安排适用于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 一、本安排适用于由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安排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内地: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在香港: 1.利得税; 2.薪俸税; 3.物业税; 不论是否按个人入息课税征收。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香港特区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作出的裁决内地人民法院同意执行在香港特区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所作出的裁决就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事宜作出的安排。 经1999年6月18日由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24日发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发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00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

  5. 发展历程. 播报. 编辑. 琶洲港澳客运口岸项目2020年5月26日动工12月完成码头主体工程2021年5月底陆上工程完工。 [1] 2023年4月14日上午10时50分从香港尖沙咀出发搭载着入境旅客的海珠湖号客轮缓缓靠泊琶洲港澳客运口岸码头标志着广州中心城区唯一的水上跨境口岸进入试运营阶段也填补了广州中心城区到港澳水上高速客运航线的空白。 [2] 4月28日起,琶洲港澳口岸往返香港国际机场航线试运营,旅客从琶洲口岸出发,可直达香港国际机场(海天码头)。 [3-4] 5月4日,“海珠湖”号客轮缓缓驶离琶洲港澳客运口岸,启航前往香港中港城,标志着广州中心城区唯一的水上国门正式开港。

  6. 随着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实施深港 经济合作迈向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发展,社会各界对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的要求必将日趋迫切。 推进大通关建设,对于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海关有效监管与高效运作的统一有着显着意义。

  7. 2002年,锦江航运有限公司(JINJIANG) 完成总箱运量20余万标准箱,名列上海港集装箱进出口箱量前10名。锦江航运有限公司(JINJIANG) 在上海、日本、香港和北京建立了市场营销体系,并拥有上海市锦诚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锦江航运(日本)株式会社、日本锦化株式会社等下属子公司,并分别在香港和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