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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廉政公署 [2] (英語: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縮寫: ICAC,直譯為「獨立反腐敗特派委員會」),簡稱「廉署」,香港市民一般俗稱為「老廉」,廉記,於1974年2月15日根據《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現改名為《廉政公署條例香港

  3. 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 - 職位空缺. 廉政公署暫未有職位空缺,請繼續留意本網站有關職位空缺的最新消息。. 如果你希望收到有關廉署職位空缺的電郵通訊,請到「 訂閱登記 」頁內登記。. 請按招聘通告所述的手續申請職位。. 如有其他查詢,請致電2826 3128 ...

  4.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Homepage.

    • 概览
    • 成立背景
    • 工作成效
    • 组织机构
    • 专业守则
    • 法定权利
    • 制度保证
    • 监察力量
    • 纪律要求
    • 重大案件

    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

    香港廉政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ICAC),全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原称“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1974年2月17日组建,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由专员、副专员及其他委任人员组成 。

    廉政公署的职员并不隶属政府公务员架构,其首长廉政专员直接向政府最高首长负责,也仅仅向他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7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工作。为有效揭发、调查和打击贪污,廉署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特别权力,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其调查对象初期限为公务员,继而扩展至公共事业机构,进而包括所有私人机构 。

    廉政公署成立以来,一直以执法、预防及教育等三管齐下的方法打击贪污,致力维护香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并获得香港政府及广大市民的广泛支持,也致令香港成为全球最廉洁的地方之一 。

    上世纪70年代以前,香港社会贪污状况非常严重。连消防队救火也要给黑钱,否则消防员到场后会按兵不动,看着大火吞噬一切 。

    一位后来在廉署反贪风暴中被治罪的名叫韩德的香港警司曾有一段著名的供词:“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自然。”1973年,涉嫌贪污420万港币的香港九龙总警司葛柏在被调查期间成功脱逃出境,引起了香港社会的极大愤慨。已对贪腐忍无可忍的香港市民走上街头,展开了声势浩大的“反贪污捉葛柏”大游行 。

    香港百姓有一个共识,即“廉署是香港社会发展的基石”。正如廉署的宣传词所言,“香港优势,胜在有你和ICAC。”“你”是身处香港社会的每一个人,“ICAC”则是香港廉署的缩写:“你”的廉洁自律及对反贪防贪的积极参与,加上廉署的“不惧不偏、大公无私”,共同构成了香港的一个竞争优势,即廉洁、高效、透明的政府运作机制和营商环境。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建立反贪机构并不难,难在如何从体制深层到具体运作,构筑强大而可持续的反贪公信力 。

    廉政公署成立以前,香港曾是个贪腐盛行的社会。廉署成立后短短数年,香港便跻身全球最清廉地区之列。在相关的系列民调中,香港公众对廉署的信心始终维持在90%左右,对廉署工作的支持度则超过99% 。

    廉政专员,行政总部,执行处,防止贪污处, 社区关系处以执法、防贪、教育三管齐下打击贪污。

    廉署首长级职务:

    廉政专员 The Commissioner

    廉政副专员 The Deputy Commissioner(兼任执行处首长)

    执行处-Operations Department

    接受市民举报贪污和调查怀疑贪污的罪行。“执行处”负责反贪调查,是廉署最核心的部门。该处有900余人,占廉署总人数的3/4,一名廉政副专员兼任执行处首长,下辖“政府部门反贪调查、私营机构反贪调查,技术支援,以及情报研究”四个科室。

    ●使命宣言

    廉政公署致力维护本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

    ●廉政公署人员无论何时都致力维护本署的良好声誉,并严格遵守以下的专业守则:

    1.坚守诚信和公平的原则

    2.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

    3.不惧不偏,大公无私执行职务(“不偏不倚,无惧无畏”。这是廉署一直秉持的反贪理念,也是廉署得到社会认同的根本。)

    贪污授受相悦,是一种非常隐蔽的罪行,要进行调查并在法院内把犯案者定罪是非常困难的事。因此,廉署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广泛调查权力,以打击贪污。它们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防止贿赂条例》- 公营机构

    法例简介

    公职人员(有关公职人员的定义,请参阅法例原文)包括订明人员及公共机构雇员。订明人员受《防止贿赂条例》第3、4、5及10条所监管,而公共机构(例如电力公司、巴士公司及医院等)的雇员则只受第4条及第5条监管。

    第3条:订明人员如无行政长官之一般或特别许可,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第4条: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执行职务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第5条: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在合约事务上给予协助或运用影响力的诱因或报酬,即属违法;而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

    四大“独立”

    廉署的独立性是其获得成功的制度性原因。这种独立性,具体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即机构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和办案独立。

    ●1.机构独立,指廉署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其最高官员“廉政专员”由香港最高行政长官直接任命;

    ●2.人事独立,即廉署专员有完全的人事权,署内职员采用聘用制,不是公务员,不受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管辖;

    ●3.财政独立,指廉署经费由香港最高行政首长批准后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拨付,不受其他政府部门节制;

    ●4.办案独立,指廉署有《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赋予的独立调查权,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审讯等,必要时亦可使用武力,而抗拒或妨碍调查者则属违法。

    廉署作为一个反贪调查机构,其自身的清廉除了依靠“以身作则”的个人自律外,必须有良好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加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廉署的独立性又只能是相对的。

    法例赋予廉署广泛的调查权力,故需设有完备的监察与制衡机制,防止权力被滥用。此机制主要包括:

    ◆廉政专员的任命

    这是行政长官对廉署的直接监督,并需定期向特区行政会议汇报廉署工作;

    ◆四个谘询委员会的委任

    四个委员会分别为“1.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2.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3.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4.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但为避免廉署工作受政府掣肘,上述四会委员多由特首委任的社会贤达和专业人士组成,主席均由非政府官员担任(非官守的委员出任主席);

    香港并非“高薪养廉”,而是“零度容忍”。

    谈及香港廉署队伍的高效廉洁,内地不少人会将之归因于“高薪养廉”,调研中本刊记者发现,这一说法并不确切。因为廉署职员薪水只比同级别公务员高10%左右。

    更重要的是,相关资料表明,在没有任何法律和纪律要求的情况下,廉署职员中没有人投资股票,这在有80%的人投资股市的金融中心香港,多少有点不可思议。廉署对此的回答是,廉署人员在工作中经常要接触到与股价变化有关的信息,如某公司财务状况等,如果他们参与股票投资,其所拥有的这些信息可能会发生作用,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廉署这种近乎苛刻的“严于律己”和不知疲倦的高效工作,使其在最近一年的公众调查中,获得了超过99%的被调查者支持。

    廉署成立36年来,调查案件超过7万件,其中大量经典案例不仅走上荧屏,成为廉署进行公众反腐倡廉教育的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这些案件多是廉署针对香港不同发展阶段社会突出问题的经典之作。

    1.葛柏贪污案

    葛柏案为廉政公署成立的导火线。1973年,总警司葛柏被发现拥有的财富多达四百三十多万港元,怀疑是从贪污得来。律政司要求葛柏在一星期内解释其财富来源,否则就会拘捕他。然而在这段期间,葛柏竟轻易逃离香港到英国,使积聚已久的民怨爆发,连大学生也参与、发起“反贪污、捉葛柏”的大游行,要求政府缉捕葛柏归案。

    2.油麻地果栏贪污案

    3.中华巴士贪污案

    4.佳宁集团诈骗案

  5. 6 天前 · 廉政公署 [2] (英语: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 ICAC,直译为“独立反腐败特派委员会”),简称“廉署”,香港市民一般俗称为“老廉”,廉记,于1974年2月15日根据《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现改名为《廉政公署条例》)成立的。

  6. 香港廉政公署 Hong Kong ICAC. 39,306 likes · 1,148 talking about this. 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於1974年成立,一直以來透過執法、預防及教育「三管齊下」的策略打擊貪污,在香港政府及廣大市民的支持下,令香港蛻變為全球最廉潔的地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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