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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公務員 ,是 香港開埠 後到 香港特別行政區 時期,與 香港政府 整體處於常規 僱傭 關係的 僱員 群體。 另外,以非公務員合約聘請的政府僱員和 外判 下僱用的僱員,則不視為公務員之一部分。 有關管理公務員事宜的規例,在1997年 香港主權移交 前分別載於《 英皇制誥 》、《殖民地規例》及《公務員事務規例》的有關條文中 [1] 。 《殖民地規例》內屬管理公務人員的行政細則條文,在1997年後大部分轉載入《公務員事務規例》;剩餘其他條文,由第一任行政長官 董建華 根據《 香港基本法 》第四十八 (四 )條發出《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而令政府保留繼續管理公務人員的行政權力 [2] 。

  2.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簡稱公務員薪常會;英語:Standing Commission on Civil Service Salaries and Conditions of Service,縮寫SCCS)是香港政府專門負責處理大部份公務員待遇的公營機構,於1979年成立。

  3. 文憑教師薪酬運動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文憑教師薪酬運動 ,是 麥理浩 擔任 香港总督 期間所發生的一連串由 教師 發起的 社會運動 。 1970年, 港英政府 宣佈委任一個 薪俸調查委員會 (簡稱薪委會),負責檢討 公務員 薪級架構和薪俸制度;該委員會由英國前 首席公務員事務專員 馬立本爵士 (Sir George Mallaby)出任主席,成員則包括 羅桂祥 和 李福和 等人, [1] 並由剛退休的外交部助理次官 莫勤 (James C. Morgan)擔任顧問,專門負責檢討 政務主任 及其他專業職系的薪級架構。 [2] 薪委會本訂於1971年3月開始運作,同年8月前向港府提交報告。 但港府未及薪委會召開,便在1971年2月24日率先宣佈調整教師和 護士 的薪級制度。

  4. 公務員在2015年6月1日或之後受聘為文職職系人員的退休年齡為65歲,而紀律部隊職系人員(不論職級)為60歲。[8] 香港的雇庸合約,僱主依合約而給予年老職工的一次性退休金,但退休或退休金補償並非強制性,由職工自主提出的辭職而離職的行為,亦被稱作

  5. 中華民國的公務員廣義的定義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然公務人員之選任,需經考試院隸屬的考選部以國家考試之方式錄取,取得資格者,均為狹義之公務員,而在中華民國公務人員分成14職等

  6. 1970年, 港英政府 宣佈委任一個 薪俸調查委員會 (簡稱薪委會),負責檢討 公務員 薪級架構和薪俸制度;該委員會由英國前 首席公務員事務專員 馬立本爵士 (Sir George Mallaby)出任主席,成員則包括 羅桂祥 和 李福和 等人, [1] 並由剛退休的外交部助理次官 ...

  7.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簡稱公務員薪常會;英語:Standing Commission on Civil Service Salaries and Conditions of Service,縮寫SCCS)是香港政府專門負責處理大部份公務員待遇的公營機構,於1979年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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