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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何擇定審訊日期與及在審訊進行中會發生甚麼事? 一般來說,申請將案件排期聆訊是在案件管理會議上提出的。 如任何一方要求法庭定出審訊日期,便應向法院提交及向其他各方送達排期問卷,並附上一份證書,證書須載有下列各項程序的預計所需時間(但無須估計其他各方所需的時間):他自己的開審陳詞,他對自己一方的每名證人的主問,他對另一方的每名證人的盤問,以及他自己的結案陳詞。 證書最好由將在審訊中出庭的大律師擬備。 在案件管理會議中,排期聆案官或排期法官如相信訴訟各方已作好準備進行審訊,便會授予許可,就審訊方式發出指示,把案件編排於定期審訊表或流動審訊表內。 預計審訊需時不超過3天的案件,會編入流動審訊表内排期聆訊。

  2. Q1. 電動可移動工具是否被視為「汽車」? 在香港,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電動單車等)是否違法? 使用者可能會面對甚麼控罪? 「電動可移動工具」一詞泛指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電動單車等。 依據《 道路交通條例 》( 第374章 )的定義,「汽車」指「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而「電單車」指「不論是否附有側車的兩輪汽車」。 既然定義如此,從法律角度來看,電動單車就是電單車,所有其他電動可移動工具都是汽車了。 但運輸署編印的小冊子《路上禁止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卻指明路上禁止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 運輸署確認了電動可移動工具「相當可能屬於《 道路交通條例 》所指的『汽車』」這個法律立場;

  3. 首頁 » 主題 » 警察及罪案 » 刑事案件的檢控及法庭聆訊程序 » C. 我將要出庭應訊,究竟刑事案的法庭聆訊程序是怎樣? 基於刑事案件的聆訊程序繁複,加上有被定罪及判監的可能性,閣下應委聘代表律師出庭應訊。 以下流程表大致上列出刑事案件的一般聆訊程序: 首次聆訊. 無論所涉罪行有多嚴重, 被告 通常都會被帶到裁判法院進行首次聆訊。 若控方需要更多時間去完成調查或取得法律意見,或決定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檢控人員(主控官)便會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 否則在首次聆訊中,法庭會向被告讀出控罪,而被告需要即時回答認罪還是不認罪。 如被告不認罪,法庭通常會另定日期進行審訊。 如案件需要押後聆訊,被告或可向裁判官 申請保釋 。

  4. 離婚的理據是什麼? 我是否必須向法庭解釋我要離婚的原因? 2. 如何申請離婚? (連同有關程序的簡介) 3. 除了向法庭申請離婚之外,還有什麼其他渠道解決雙方之分歧? 有關方法與離婚訴訟有何差異? 4. 為了避免承擔某些責任或剝削消費者,某些零售商或服務供應商會在合約中加入免責條款或不公平條款。 這些條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5. 我的租客已經欠租兩個月,我怎樣才可以追討欠租及收回物業? 6. 我懷疑公司內某銷售員不斷將客戶資料給予本公司的競爭對手,所以我想解僱此職員。 我可否不給予他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立刻解僱他? 8. 我將要出庭應訊,究竟刑事案的法庭聆訊程序是怎樣? 9. 陪審團如何作出裁決? 10. 我想買入某單位。 在簽署臨時賣買合約及繳付臨時訂金(細訂)前,我應該先做些甚麼?

  5. 如何進行訟費評定? 一般來說你須在法庭作出訟費命令的三個月內準備和存檔法庭兩份文件 (1)「展開訟費評定通知書」(評定通知書 (2)「訟費單以展開訟費評定法律程序評定通知書和訟費單的樣本可參照 實務指示 14.3 之附件D和B。 一般來說,訟費單的內容包括:- 訴訟的標題; 有關的訟費命令,列明頒令日期及由誰頒令; 列明收費者及以每小時計算的收費; 列明各項已完成的工作和每項工作於何時及由誰完成。 各項目應按時間順序排列及編號; 列明每項工作的收費; 代墊付費用如大律師費用、專家費用、法庭費用等; 列明訟費評定程序本身所涉及的訟費;及. 列出你所索取的訟費總額。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6. 香港之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有何主要分別?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主要分別在於前者是以香港特區的名義向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士提出即無論受害人是誰均以香港特區之名義提出檢控),藉以遏止罪案和懲治罪犯而後者則用以保護產權追收財產及強制履行訴訟各方之義務一般由受損失之一方提出指控或索償)。 香港的刑事檢控工作是由律政司司長全權負責。 應否對某宗案件提出檢控,是由律政司司長及代其提出檢控者決定。 律政司司長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時,會考慮兩點:第一,是否有充足證據支持提出起訴法律程序? 第二,如果有充足證據,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在作出決定時,律政司司長不會受制於政府行政部門的任何指示或指令。

  7. 甚麼是搭售及捆綁銷售? 倘若供應商將顧客購買一種產品(被搭售產品)作為向其銷售另一種產品(搭售產品)的先決條件,即構成搭售(即搭售產品並不單獨銷售)。 捆綁是指由兩件或以上產品組成的套裝以折扣價出售。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第二行為守則指引》第5.8段] 搭售和捆綁銷售是常見的商業安排,通常不會損害競爭,可能導致: 降低生產成本; 降低交易及資訊成本;及. 為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及方便。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第二行為守則指引》第5.9段] 搭售及捆綁銷售何時會引發競爭上的問題? 在搭售市場內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可憑藉搭售來損害被搭售市場內的競爭對手。 透過搭售,該企業可減少被搭售市場內的競爭對手可以贏得的潛在買家數量 — 即是封鎖了被搭售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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