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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 · 職級工資制 由 職務工資 、 級別工資 、 基礎工資 和 工齡工資 四個部分組成,分別體現 工資 的不同 職能 ,其中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是工資構成的主體。 (1)職務工資,按公務員的職務高低、責任輕重和工作難易程度確定,是 職級工資制 中體現 按勞分配 的主要內容。 我國公務員的12個職務層次,對應12個職務工資檔次,每個檔次又劃分為不同層次的。 (2)級別工資,按照公務員的資歷和能力確定,每個級別對應1個級別工資標準。 15個級別共對應15個級別工資標準。 (3)基礎工資,按大體維持公務員本人的基本生活費用確定,各職務層次、各級別的公務員均執行相同的基礎工資。 (4)工齡工資,按公務員的工作年限確定,隨著工作年限的增加逐年增長,一直到離退休當年為止。 3..
2014年3月28日 · 公務員考核 通常是指國家主管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 公務員 的工作表現和工作實績進行考察評價的行政組織活動。 公務員的考核制度,就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管理許可權,對 公務員 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績、 工作能力 和 工作態度 等進行考察,作出評價,並以此作為對公務員進行獎懲、任用、培訓、晉級增資等依據的 制度 。 英美等國稱公務員考核為“ 考績 ”,法國稱為“鑒定”,日本稱為“勤務評定”。 各國對公務員考核的稱呼雖然不盡相同,但都把工作實績作為考核的主要內容並將考核結果作為獎懲公務員的重要依據。 公務員考核制度的含義包括: 第一,考核的對象是已確立公務員身份的人員。 第二,考核制度的實施主要採取 定期考核 的形式進行。
2013年4月1日 · 公務員權利,是指法律對公務員在履行職責,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過程中,可以做出某種行為,要求他人做出某種行為或抑制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 例如,國家公務員法規一般都規定公務員享有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一旦公務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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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級別工資是什麼?
2020年11月27日 · 績效工資(Performance related pay,簡稱PRP),又稱績效加薪(Merit pay)、與評估掛鉤的工資(Appraisal related pay)績效工資,是跟獎勵與績效評估掛鉤的工資,是以員工競聘上崗的工作崗位為基礎,根據環境、責任、強度和技術的差異明確的崗位等級
2023年3月30日 · 1.科學的定性和定量的方法; 2.對職工行為的實際效果及其對企業的貢獻或價值進行考核和評價。 [ 編輯] 績效考核的起源. 績效考核起源於西方國家文官( 公務員 )制度。 最早的考核起源於英國,在英國實行文官制度初期,文官晉級主要憑資歷,於是造成工作不分優劣,所有的人一起晉級加薪的局面,結果是冗員充斥,效率低下。 1854-1870年,英國文官制度改革,註重表現、看才能的考核制度開始建立。
2021年4月29日 · 也就是說,增加公務員的工資及保險福利待遇,必須是在公務員遇有晉級、晉職、定期晉升工資檔次、調整工資標準、調整保險福利待遇等情況時,才能按照規定進行;減少公務員工資及保險福利待遇,必須是在公務員遇有受到降級處分、降低職務等 ...
2016年6月21日 · 公務員義務 ,是指法律對 公務員 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限制與約束。 它具體包括下列幾層意思: (1)公務員的義務首先是以其身份為前提條件的,這是對義務主體方面的限制。 (2)公務員的義務包括: 公務員 依法必須主動地作出某種行為,即負有作為的義務,如公務員必須自覺地、負責地依法執行公務等,即公務員的職責; 公務員 依法不得作出某種行為,即負有不作為的義務,如公務員不得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或者利用 職權 為自己和他人牟取私利,不得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等,這是從消極方面對公務員行為的約束。 (3)公務員的義務是指對公務員的限制與約束。 公務員 是行使國家 行政權力 ,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對其手中掌握的 權力 如果不設定一定的義務性條款加以限制與約束,就會導致被濫用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