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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禁錮他人於賣淫場所.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香港法例 第200章 ) 第134條 ,任何人違反另一人的意願,將其禁錮於賣淫場所,意圖使該人作非法性行為,即屬違法。 最高刑罰是監禁14年。 干犯罪行的其中一個例子,是逼使一名已離開該賣淫場所的娼妓,重返有關場所,並繼續以娼妓的身份工作。 如娼妓的衣服或個人物品被扣起,以阻礙他或她離開該處所,便等同禁錮。 考慮因素在於有關處所是否賣淫場所、有關娼妓是否被禁錮在有關處所、禁錮行為是否違反該娼妓的意願以及禁錮行為的意圖是否要逼使該娼妓作非法性行為。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2. 要確立誹謗的案情,該明星必須證明是你發佈了誹謗的陳述,而該陳述可被合理地理解為指向該明星,但無需證明你是故意作出誹謗,或有人相信你所發佈的陳述內容為真確。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若一個人的姓名或肖像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或從該資料能切實可行地直接或間接確定相關人士的身分,即屬「個人資料」(詳見《 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 第2條 )。 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原先收集資料時擬使用或相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可向你發出執行通知,指令糾正該項違反,以及防止該違反再次發生。 違反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及監禁。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3. 舉例,如一個公眾人物為了引人注目而作出某些行為(例如在街上擁抱或親吻一名女性),其後傳媒報導了這件事,那位公眾人物便可能很難以該文章已構成誹謗,而去提出指控。 有關誹謗的抗辯理由,可於 第VI部分 找到更多資料。 修訂日期: 2020年 , 02月 , 27日.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4. C. 與賣淫相關罪行. 《 刑事罪行條例 》(香港法例 第200章 ) 第117 (1)條 列明,「娼妓」是指男性或女性娼妓。. 任何男性或女性出賣自己的身體,從事下流的行為以換取報酬,就是娼妓,而性交並不是賣淫的前設條件。. 1.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 2. 經營賣淫 ...

  5. 5. 問與答 ». 3. 如我喝醉,失去自制能力,我是否要負上法律責任?. 3. 如我喝醉,失去自制能力,我是否要負上法律責任?. 要。. 在自願的情況下令自己神智迷糊,例如喝酒,並不是非法性交的抗辯理由;被告人是否有罪,取決於性交有否進行,以及該女童在 ...

  6. 社區法網 (CLIC)甚麼? 社區法網是一個雙語法律資訊互聯網站,市民可透過此網站迅速地尋找有關香港法律的資料。.

  7. 2. 假若沒有為租約加蓋印花,會有甚麼後果?. 一個顯而易見的後果就是業主和租客皆可能需面對 稅務局印花稅署 提出的索償訴訟。. 此外,租約必須先加蓋印花,方可提交予 土地註冊處 辦理註冊手續。. 土地註冊處將拒絕為任何並未加蓋印花的租約註冊。. 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