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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Under section 2 (1) of the RHO, subject to certain exceptions, the conviction of a person who is not sentenced to imprisonment exceeding three months, whether that sentence takes effect immediately or is suspended, or to a fine exceeding $10,000, and who has not previously been convicted in Hong Kong of any offence will be treated as spent once ...

  2. 《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 第17條 亦管制一些嚴格來說並不是攻擊性武器的物品。 但其管制的物品包括一些能把他人束縛的物品(例如手銬);一些能造成財物損失的物品(例如撬棍);及一些能夠讓人在沒有被授權的情況下進入處所的物品(例如百合匙)。 兩項罪行均禁止了在公眾地方攜帶攻擊性武器,而《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 第17條 的刑罰較輕。 但是根據哪一條例起訴的決定是由律政司自行決定的。 同時,《 公安條例 》 第33條 屬於「例外罪行」,即法庭不可就定罪判處緩刑。 而《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 第17條 則不是「例外罪行」。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3. Committing the offence of Criminal Damage by fire shall be charged as arson. ( S.60 (3) Crimes Ordinance) Given that Hong Kong is densely populated, and residential and commercial premises are crowded, arson may more likely bring about grave consequences in the form of serious injuries, and loss of life and property.

  4. 1. 如果被告認罪,會否影響刑罰的輕重? 被告不認罪. 如被告不認罪,案件就會押後進行審訊。 在正式審訊之前,可能還要進行一連串的法律程序,如再次申請保釋、修訂控罪、進行審訊前的覆核等。 控方必須在審訊開始前,向被告(或其辯護律師)提供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及文件(不論是否對控方不利)。 這些資料一般包括:控方證人的所有書面供詞及案底(如有);其他控方不會傳召出庭但已在執法部門錄取口供的人士之書面供詞;所有控方將要依據的資料或物品;及控方不會使用但可能對被告有用的所有資料及物品,但是,控方沒有責任去提供一些純粹會削弱辯方證人可靠性的資料(例如辯方證人曾指出在香港見過被告,但控方卻找到他當時於澳門的入境紀錄)。 如控方未能在審訊開始前向辯方提供有關資料,辯方或可據此作為定罪之上訴理由。

  5. 2. 承上題,我可否同時向我的僱主及其他相關方面,就工傷和人身傷害提出申索? 可以。 僱員遇到工作相關的意外,可同時提出兩宗獨立的申索,包括僱員補償以及透過普通法申索損害賠償。 然而,任何透過普通法或其他法例,向疏忽、違反法定責任或進行其他不法行為的僱主追討所得的損害賠償,將須扣減該名受傷僱員根據《 僱員補償條例 》申索而取得的賠償。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6. 「擾亂秩序」行為被法庭詮釋為「粗暴、具冒犯性或攻擊性的行為」,或「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行為」,而這些行為並不需要包括實際暴力或公共秩序受到嚴重破壞。 在《 公安條例 》 第17B (1) 條中,「阻止處理該事情」即該行為須使舉行或繼續聚集在實際上變得不可能。 所指的行為是已經超越任何一個民主社會應可容忍的干擾程度。 「聚集處理的事情」須受到實質地損害而非短暫干擾。 然而,只要該「擾亂秩序」行為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公眾聚集的發生或持續,這罪行便能成立。 在《 公安條例 》 第17B (2) 條中,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違法。 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7. 感化令. 被判感化的罪犯,其定罪會在他/她定罪3年之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當定罪被視為已喪失時效後,罪犯便無須披露該定罪或命令,但根據《 罪犯自新條例 》 第4條 申請指定職位者除外。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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