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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1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離婚程序中增加離婚冷靜期,從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從離婚冷靜期(30天)屆滿後30天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視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新規上路後1年,2021年全年離婚對數較2020年下降42.7%。 離婚有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和法院判決、調解離婚兩種途徑,這裡統計的是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的數據,這是離婚總人數的主體。 據第一財經報導,離婚對數下降有多個原因,人口專家推估離婚冷靜期制度是關鍵因素。 第一財經訪問廣東省人口發展研究院長董玉整,他認為,經常可見衝動型離婚,生活瑣事、一言不合就雙方翻臉,情緒上太過衝動。 離婚冷靜期給了這個群體一段緩衝時間,讓他們有時間平復心情、理性思考。
2023年3月24日 · 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10款得訴請裁判離婚的事由,民國74年增訂第2項規定,有前項10款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也可以請求離婚。 但書則規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法界人士指出,民法採消極破綻主義,婚姻發生破綻時,僅責任較輕或沒有責任的一方得向責任較重的一方訴求離婚。 舉例來說,如果丈夫有外遇,只有妻子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丈夫則不行。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及方姓、高姓民眾等人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分別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合併多案於去年11月15日進行言詞辯論,今天下午宣示判決。
2023年3月24日 · 實務上依最高法院決議,只有歸責程度較輕或無責者可訴請離婚,但憲法法庭變更最高院決議,若夫妻均可歸責,雙方均可訴請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10款得訴請裁判離婚的事由,74年增訂同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10款以外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也可以訴請離婚。 但書則規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均有責,其中一方可否訴請裁判離婚,最高法院95年4月4日作成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婚姻如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如果夫妻雙方均有責,責任較重者也不得請求裁判離婚。 最高法院這些決議也成為多數離婚案件判決的標準。
2022年4月6日 · 這項改革並未允許美式的「快速離婚」(quickie divorces),也就是婚姻的一方啟動離婚程序時,最少得等20週才能訴請離婚許可,之後還得再等6週才能 ...
2019年12月26日 · 每日經濟新聞稍早前引述專家說,中國大陸離婚率高的主要原因包括法律程序簡化、社會成本降低以及婚前感情基礎不夠等;而離婚程序簡單、成本低也造成有些夫妻為了謀取利益,導致「假離婚」現象成風。 據報導,常見的「假離婚」包括:為了多得一套拆遷安置房、規避房屋限購政策下的高比例頭期款和高房貸利息、逃避夫妻債務、在「一孩」政策時期為生二胎免受罰以及解決孩子就學戶籍等。 中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擬於2020年頒布並實施,其中民法典總則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已於2017年3月15日通過並於同年10月實施,取代自1987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較大部分條款。 (編輯:賴言曦)1081226.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 #離婚.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3 天前 · 在離婚部分,草案刪除「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重婚」、「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事由,放寬離婚要件,以及仿照國外立法例,新增「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規定,未來夫妻離婚訴訟,只須提出婚姻無法維持或事實上已分居達3年的證據,法官就可判決准離。 另外,審酌分居並非雙方合意情形,若一方惡意離家出走、避不見面,為了避免規定過苛,草案也設計細項條款,法官如認對於拒絕離婚一方顯失公平,可斟酌一切情事,認有維持婚姻的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2021年8月30日 · 李立丞說,父母最終在2019年簽字走完離婚程序。對他而言,長達約20年家庭失和的背景已經讓他有了不想結婚的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