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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定義. 就「 本保險單」 而言: . 「 業務」 指只限於「 受保人」 作為業主立案法團,對「 承保表」內指明的大廈公用部分的運作。 就本定義而言,「 法團」 和「 公用部分」 與「 該條例」 第2條相關的定義相同。 「 本公司」指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 「 損毀」 指實物損失或毀壞,包括因該財產損失或損毀而引致不能使用該財產的損失。 所有該等不能使用的損失均被視為損失或毀壞發生時產生的。 「 事故」指由同一來源或原因引致的單一或連串事故。 「 財務損失」 是指任何不涉及死亡、「 受傷」 或「 損毀」帶來的金錢損失、費用或開支。 「 地區範圍」指香港地區範圍內。 「 香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 受傷」指身體受傷亦包括疾病或患病。 「 受保人」 指「 承保表」 內指明的業主立案法團。

  2. 「業主立案法團第三者責任保險」 (下稱“本計劃”) 由中銀集團保險承保。 “Owners’ Corporations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named below as “this Plan”) is underwritten by BOCG Insurance.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集友銀行有限公司、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及其他代理銀行(各稱為“代理銀行/代理”)以中銀集團保險的委任保險代理身份分銷本計劃,本計劃為中銀集團保險的產品,而非代理銀行/代理的產品。

  3. 代理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而有關本計劃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由中銀集團保險與客戶直接解決。 In respect of an eligible dispute (as defined in the Terms of Reference for the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in relation to the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Scheme) arising between the

  4. 代理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而有關本計劃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由中銀集團保險與客戶直接解決。 In respect of an eligible dispute (as defined in the Terms of Reference for the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in relation to the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Scheme) arising between the

  5. 「家傭」 意指任何按《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條)定義為家傭的人士並受聘於受保人及/或其家人。 投保家傭年齡需為18歲至60歲。 「自負額」 意指本公司就每宗索償賠付的首項不支付金額。 7. 「家人」 意指受保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親屬在保險期內永久一同居住於住所內。 8.「香港特別行政區」 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9.「住所」 意指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並載於承保表“風險地點”內的建築物、屋宇或單位。 10. 「家居財物」 意指傢俱、家居修繕、家庭用品、個人電腦組合、影音器材、樂器、發展商贈送的可移動家居財物、個人物品、貴重物品及易碎物品。 11.「家居修繕」 意指由受保人及/或其家人對於住所內的固定裝置作出的更換改善。 12.

  6.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BOCHK”) is the appointed insurance agent of BOCG Insurance for distribution of the Plan. The Plan is a product of BOCG Insurance but not BOCHK. 對於中銀香港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職權範圍),中銀香港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而有關本計劃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由中銀集團保險與客戶直接解決。

  7. 理銀行/代理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而有關本計劃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由中銀集團保險與客戶直接解決。 In respect of an eligible dispute (as defined in the Terms of Reference for the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in relation to the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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