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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X. 大廈公契及業主立案法團. 大廈公契(簡稱「公契」)的條款對多層大廈或多單位樓房內的各個業主均有約束力。. 當發展商與首位業主簽訂公契後,其後的業主都受該公契約束。. 基本上,公契會列明有關大廈的管理及居住 / 使用規則,特別是大廈的公共地方 ...

  2. 2. 怎樣能成為大律師?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第27(1)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人士可在香港申請成為大律師: i) 是本港法學專業證書 / 法律學深造證書之持有人;或 ii) 於香港執業的律師;或 iii) 於外地執業的律師。 申請人必須取得香港或其他海外普通法法律學士學位或法律博士 ...

  3. FAMILY, MATRIMONIAL AND COHABITATION. A. 概述離婚帶來的影響. 在法律上來說,一旦解除婚姻關係 (即法庭已作出離婚判令),雙方將不再是對方的配偶,並可以自由再婚。 原本作為配偶而享有的某些權利,亦將會在離婚後喪失或受到影響,例如: 前度配偶之人壽保險的利益; 社會保障; 稅務優惠(例如已婚人士免稅額); 前度配偶之僱主所提供的醫療保險; 離婚會令你失去前配偶的遺囑饋贈(例如遺囑列明的饋贈),或失去家庭信託基金下的利益。 雙方於離婚後均會喪失某些由婚姻法例賦予的權利,尤其是 婚姻居所權利 。 但關於子女方面,父親或母親在離婚後仍會保留本身作為父母的責任(除非法庭另有發出命令),並須向子女提供生活費。

  4. 1. 法庭會考慮什麼因素,才會將子女撫養權判給其中一方或雙方? 法庭在處理家事訴訟中有關子女的一切事項並作出判決前,其首要考慮是子女本身的利益。 每一個案將視乎本身的情況與事實而定,但當處理子女安排的紛爭時,法庭必須考慮全部有關係的因素,而這些因素包括: 盡量保持現狀; 雙親和子女的年齡; 雙親的品格、能力和個性; 雙親的財務資源; 雙親和子女的身體和精神健康; 可提供予子女的住所; 子女本身的意願; 讓所有兄弟姊妹與雙親其中一方同住的好處; 家庭的宗教和文化; 任何專業報告,例如醫療、學校或法庭福利官的報告,而有關報告可涉及子女與家人的關係、居住條件、精神或健康等。 上述列表只包含一般會被法庭考慮的部分因素,而並非包攬所有項目。

  5. 無論死者生前有沒有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於香港的遺產前,通常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遺產之 授予承辦書 。 換句話說,授予承辦書即是某人有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如果遺產涉及外地因素,例如死者在外國擁有物業,或死者並非香港居民但在港留下財產,便經常會出現以下問題 ─ 究竟這些遺產的管理及繼承權應由哪個國家的法例規管? 一般來說,下列規則或可釋除此疑問: 繼承「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通常會由財產所在地的法例規管。 舉例,如閣下身為香港居民但在英國擁有一個單位,當閣下身故後,該單位通常會受英國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 繼承「可移動財產」(例如金錢、公司股票或個人財物)會受死者在去世當日的居籍地點之法例所規管。

  6. 1. 律師(又稱事務律師)與大律師之主要分別是甚麼? 香港的法律專業分為大律師和律師兩分支,執業範圍有清楚的劃分。 律師的出庭發言權是受到限制的(例如不能代表當事人於高等法院的審訊中盤問證人或於終審法院的聆訊中發言;當律師會完成擬定基本規則後,律師將可在高等法院享有發言權,可以進行審訊 )。 在訴訟方面,律師可以 (i) 代表當事人出庭應訊,或 (ii) 提取當事人的指示而再委託大律師出庭應訊(如案件在高等法院或終審法院審理此乃必須之法律程序)。 除處理訴訟外,律師亦會處理一般法律文件如草擬合約、準備樓宇買賣協議或遺囑等文件,律師亦可為顧客擔任法律顧問。 大律師在所有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均享有出庭發言權。

  7. 控方必須證明: (1) 被告人有意圖侵犯受害人; (2) 該侵犯行為或與該侵犯行為相關的情況會否被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視為猥褻; (3) 被告人有意圖作出 (2)所描述的侵犯行為。 涉及猥褻侵犯案的被告人可以「對方同意」作為其抗辯理由,但年齡未滿16歲的人士在法律上不能就進行構成猥褻侵犯的行為作出同意的表態。 「同意」是指於真誠和在受害人知情的情況下取得受害人的同意;若以詐騙或欺詐手段取得該同意,便不屬於是在真誠和受害人知情的情況下取得同意。 受害人是否真正同意涉及事實判斷,亦取決於個別案件的情況。 1. 在擠迫的港鐵車廂內,有人以私人部位觸碰我的身體,這算不算是猥褻侵犯? 2. 女性會干犯猥褻侵犯罪嗎? 3. 男子會否被控猥褻侵犯他的妻子? 4. 如被告人是以詐騙或欺詐手段取得同意,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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