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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 · 2020 年 7 月 1 日. 0. 6919. 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被繼承人遺留債務較遺產多時. *隔代繼承的規劃.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75期.
2020年11月1日 · 關於繼承人的規定,《民法》第1138條明定遺產繼承權人如下: (A)當然繼承權人:配偶。 (B)順位繼承權人:血親。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而決定誰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是以親者近者為優先,如有子女,就是配偶和子女為繼承人。 而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其應繼分為: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 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 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 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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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 · 當沒有第1、第2及第3順位繼承人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養父母之父母才可以繼承。 如果以上都沒有人可以繼承,遺產就會收歸國庫。 所以假設你沒有兄弟姊妹、沒有結婚,也沒在外面偷生小孩,祖父母、父母也都已經過世,你留下的財產便會收歸 ...
2018年7月1日 · 你希望如何分配你的資產?你希望你的 家人如何使用這些資產?如何支付繼 承的費用?應該什麼時候賣掉它?應該賣掉 嗎?遺產規劃就是處理與回答以上一系列問 題的過程。
2017年2月1日 · 以下的第1到第4順位稱血親繼承人,其有先後順序,當有前一順位繼承人時,後一順位的繼承人即無繼承權。 第1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養子女及非婚生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若兒女已繼承,則其孫子女即無繼承權。 第2順位:父母。
2019年11月1日 · 就控制權行使來說,家族企業在做傳承規劃時,第一代如果希望生前將部分股權分配給第二代,透過分年贈與股權,以及未來的公司股利由下一代獲配,如此便能節省未來遺產及贈與稅;然而,同時又希望不要因為股權已經轉移給下一代,卻讓自己喪失企業經營權。 因此在規劃上,可以設計第一代擁有複數表決權及對特定事項具有否決權的特別股,如此一來,在各事項的表決上,能夠以壓倒性的表決權數主導公司各項議案,作出最有利公司發展的決策;亦或可以設計第二代取得的股權,限制任意轉讓股票的特別股,避免股權移轉下一代後便失去公司控制權。 三、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 股權將不會過度分散,公司也不會在公開發行後,喪失財務業務的資訊保密性。
2020年8月1日 · 2. 基業如何長青 如何確保家族企業具備持續發展的能力,讓企業持續為家族創造財富? 3. 善緣能否廣結 如何拓展與傳承家族人脈資源? 4. 家族如何和諧 隨著家族成員擴張,成員彼此之間的凝聚力能否持續維持?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