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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7月1日 · 2020 年 7 月 1 日. 0. 6919. 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被繼承人遺留債務較遺產多時. *隔代繼承的規劃.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75期.

  2. 2020年11月1日 · 關於繼承人的規定,《民法第1138條明定遺產繼承權人如下: (A當然繼承權人配偶。 (B順位繼承權人血親。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而決定誰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是以親者近者為優先如有子女就是配偶和子女為繼承人而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其應繼分為: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 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 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 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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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3年6月1日 · 當沒有第1第2及第3順位繼承人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養父母之父母才可以繼承如果以上都沒有人可以繼承遺產就會收歸國庫所以假設你沒有兄弟姊妹沒有結婚也沒在外面偷生小孩祖父母父母也都已經過世你留下的財產便會收歸 ...

  5. 2018年7月1日 · 你希望如何分配你的資產你希望你的 家人如何使用這些資產如何支付繼 承的費用?應該什麼時候賣掉它?應該賣掉 嗎?遺產規劃就是處理與回答以上一系列問 題的過程。

  6. 2017年2月1日 · 以下的第1到第4順位稱血親繼承人其有先後順序當有前一順位繼承人時後一順位的繼承人即無繼承權第1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養子女及非婚生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若兒女已繼承則其孫子女即無繼承權第2順位父母

  7. 2019年11月1日 · 就控制權行使來說家族企業在做傳承規劃時第一代如果希望生前將部分股權分配給第二代透過分年贈與股權以及未來的公司股利由下一代獲配如此便能節省未來遺產及贈與稅然而同時又希望不要因為股權已經轉移給下一代卻讓自己喪失企業經營權。 因此在規劃上,可以設計第一代擁有複數表決權及對特定事項具有否決權的特別股,如此一來,在各事項的表決上,能夠以壓倒性的表決權數主導公司各項議案,作出最有利公司發展的決策;亦或可以設計第二代取得的股權,限制任意轉讓股票的特別股,避免股權移轉下一代後便失去公司控制權。 三、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 股權將不會過度分散,公司也不會在公開發行後,喪失財務業務的資訊保密性。

  8. 2020年8月1日 · 2. 基業如何長青 如何確保家族企業具備持續發展的能力讓企業持續為家族創造財富? 3. 善緣能否廣結 如何拓展與傳承家族人脈資源? 4. 家族如何和諧 隨著家族成員擴張成員彼此之間的凝聚力能否持續維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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