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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以漢奸罪名追訴
- 1946年1月國民政府司法院作成院解字三〇七八號解釋令,同意 台灣人 原屬日本籍,不應以漢奸罪名追訴。
zh.wikipedia.org/zh-tw/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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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月國民政府司法院作成院解字三〇七八號解釋令,同意台灣人原屬日本籍,不應以漢奸罪名追訴。 1946年12月國民政府司法院再次作成院解字三三一三號解釋令,主張台灣人於對日抗戰期間的戰爭罪刑,應受戰犯罪名審判,這是跟進盟軍總部清理戰爭罪刑的 ...
2022年10月16日 · 本文一開始就提到國民政府實施漢奸總檢舉,在中國進行得如火如荼之際,有多名在日占區任職的台灣人也遭到檢舉逮捕;繼而公布《戰爭罪犯審判條例》舉行大檢舉,搞得風聲鶴唳時, 又有更多「台籍戰犯」被中國國民黨政權逮捕,由中國各地戰爭罪犯審判軍事法庭分別審判關押。 比方,曾任廣州日憲兵隊總通譯間特高室主任余東,被控引導憲兵隊蒐集物資及收羅漢奸組織「偽維持會」;二十歲的黃明川,戰前由國民政府軍統局資助送往香港無線電學校攻讀,卻在澳門潛逃,被控曾任九龍日憲兵隊通譯,謀害中國人員。 他們兩人是由國民政府廣州行轅軍事法庭偵辦,因為追緝不到,除了在中國全面通緝之外,還呈報國府國防部再轉台灣警備總部千里迢迢地緊急通緝,如此窮追不捨,為的只是中國人受到欺負,必須討回公道。
1946年1月國民政府司法院作成院解字三〇七八號解釋令,同意台灣人原屬日本籍,不應以漢奸罪名追訴。 1946年12月國民政府司法院再次作成院解字三三一三號解釋令,主張台灣人於對日抗戰期間的戰爭罪刑,應受戰犯罪名審判,這是跟進盟軍總部清理戰爭罪刑的 ...
2023年3月1日 · 1946 年 1 月 16 日,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依中央命令,舉行兩周的全台漢奸總檢舉,希望「全省民眾儘量告發過去日寇統治台灣時所有御用漢奸之罪惡。 但這個條例用在台灣人身上會遇到一個問題:台灣人在抗日戰爭時是日本人,就算替日本辦事,那算是「漢」奸嗎? 於是,軍統局問了司法院,司法院回覆的大意是:台灣人在光復前取得日本國籍,不適用漢奸罪的規定。 但或許是當時中國太過討厭漢奸,各地司法機關仍是多次要求司法機關解釋,認為某些罪大惡極的台灣人如果不能論以漢奸,於法並不公平云云。 之後司法院再次解釋,表示「臺灣人民於中日戰爭期內,其行為構成戰爭罪犯審判條例所規定之罪者,應仍依該條例處罰。 台灣人的政治忠誠.
2018年5月23日 · 戴笠於是向蔣介石建言,希望停止漢奸追訴,又以法律解釋為由,認為台籍原為日本籍不應以漢奸罪治罪。 或許是出於給軍統面子,司法院做出了統一解釋令,同意台籍不受漢奸罪懲罰,但還是心有未甘,又順帶一提「但可依戰爭罪處罰」。
2022年10月3日 · 跟台灣同步實施漢奸總檢舉的中國,進行得如火如荼,截至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底,中國各地法院受理的漢奸案件多達三百萬件,其中有多名在日占區任職的台灣人也遭到檢舉逮捕,由中國各地法院分別審判關押,並於同年六月迅速將包括陳公博、金壁輝(即川島芳子)等多位中國知名人士執行槍決。 而歷史背景完全不同於中國的台灣本地,依據公開的資料顯示,實施總檢舉半個月就收到三百多件檢舉,到同年二月底共逮捕了四十多名「漢奸」。 台灣人面對改朝換代立即勇於檢舉自己同胞的作為,實在值得深思。 〔圖 02〕. 壹、以「漢奸」逮捕的主要案例. 《懲治漢奸條例》是國民政府於一九三八年八月所制定,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六日廢止,同日又重行制定。
2022年10月4日 · 後來全案由日治台灣高等法院檢查局轉送日本台灣軍臨時軍法會審,以抗敵罪名判處其中二十人死刑、二人有期徒刑,雖未執刑,但在押期間有多人或併或不明原因死亡,直到終戰後只有七人生還,他們乃向國民政府訴願,由改制前的〈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調查室將王瑞祺逮捕,移送〈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軍法檢察官偵查,認定他有「幫助敵軍法會審人員枉法殺人嫌疑」而提起公訴,審理中又發現劉簿金、杜凡兩人也有協助日警情事,依虐待俘虜罪追加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