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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Q1: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以下簡稱本 規定 ) 規範重點為何 ? 答:金融機構承作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案件,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

    •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Q1: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答:否。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 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貸款。Q1:自然人購買住宅座落於臺北市,買賣金額為6千萬元,金融機構鑑價為7千萬元,是否應適用本規定?答:應適用本規定。Q2:自然人購置之住宅座落於台中市,買賣價為4千萬元,金融機構鑑價為3千萬元,是否應適用本規定,如何計算貸款額度?
    • 自然人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Q1:自然人名下房貸戶數之認定方式?答:1.金融機構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辦理歸戶查詢,自然人名下以房屋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資金用途代號為「1」者(購置不動產) (簡稱「房貸」),或經金融機構確認其貸款資金之實際用途均為「購置不動產」者。
    • 自然人第3戶以上購屋貸款。Q1:自然人名下已有2戶以上「房貸」,且擔保品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未含「住」字樣者,本次申辦購屋貸款,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3.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修. 正重點對照表. 註:1.購置住宅貸款係指購屋貸款及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 定標準:臺北市7 千萬元以上、新北市6 千萬元以上、其他地區4千萬元以上�. 3. 餘屋貸款係指建築業者以新建餘屋住宅( 含基地)為擔保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共1 頁.

  4. 要旨: 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修正其名稱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發文字號: 中央銀行109年12月7日台央業字第1090046443號函. [相關規定] [列印] 主 旨:.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 ...

  5. 主旨:「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業經本行於中華民國 105年 3月24日以台央業字第105001355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 住宅貸款業務規定」;另本行 100年 1月20日台央業字第10000093 ...

  6. 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應訂定內部風險控管、作業程序及其他必要之內部規範;其內部規範之貸款條件較本規定嚴格者,應依其內部規範辦理。

  7. 從 2020 年至今,央行共陸續調整「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下表彙整截至目前為止央行祭出的各種購屋貸款規範資訊,本篇文章將著重現行規定與一般民眾相關的自然人購屋貸款,最新規定或法人貸款、購地貸款、餘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