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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第527章)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任何人如基於另一人的家庭崗位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 「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的崗位,「直系家庭成員」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與該人有關的任何人。 在《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下,使人受害歧視亦屬違法。
      www.eoc.org.hk/zh-hk/discrimination-laws/family-status-discri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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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任何人如基於另一人的家庭崗位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的崗位,「直系家庭成員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與該人有關的任何人

    • 常見問題

      直接歧視是指某人基於其家庭崗位而受到的待遇比另一人差。 ...

    • 認識你的權利

      你可以制止家庭崗位歧視 如你因為你的家庭崗位而受到較差的 ...

    • 家庭岗位歧视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527章)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

  3. 像是 地區 、 膚色 、 種族 、 宗教 、 性別 、 性向 、 階級 、 教育 、 職業 和 年齡 等不同性質的層面中都可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歧視。 歧視是基於 偏見 所產生的行為。 歧視一般發生在「歧視方」和「被歧視方」兩個利益群體之間,歧視方由於擔憂自己的利益、地位、權力或文化等方面被被歧視方威脅或挑戰,而對被歧視方散發或進行醜化、中傷等言論或行為。 歧視實際上是歧視方在尋找一個莫須有或說不出口的理由,以使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義的事情維持下去,達到維護自己利益的目的。 歧視可能會導致 排擠 或邊緣化,被剝奪權利,如獲得公平的居住條件、工作機會、教育及充分參與公民生活。 但歧視本身可以使信任者之間,做最有效率的媒合,而與不被信任者做最有效率的分離。

  4. - += 閱讀此部份全部內容. 打印. V. 家庭崗位歧視.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 第2條 ,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 直系家庭成員是與另一人有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關係之人士。 血緣關係類別可包括父母、兄弟姊妹、兒女、(外)祖父母、(外)孫、姨母、姑母、叔伯、舅父及堂(表)兄弟姊妹、姪、姪女、甥及甥女等。 婚姻關係則指合法夫妻。 領養關係是指兒童被合法領養,而領養者並非該兒童的親生父母。 姻親關係是指因婚姻而產生的關係,包括家姑、家翁、岳母、岳父等。 直接歧視是指某人基於其家庭崗位而受到比另一人差的待遇。 例如,僱主認為有嬰孩的婦人因要照顧孩子而不能到 海外公幹,故把某名剛生孩子的婦人調往較差的職位。

  5. 香港家庭崗位歧視概況. 概覽. 過去數十年,香港的家庭結構出現了不少值得關注的變化,其中以核心家庭及小家庭數字增加最為明顯。 這些變化由人口和社會經濟因素促成,例如有更多婦女投入勞動市場。 由於職場普遍缺乏家庭友善的僱用政策和管理常規,僱員往往難以在工作與家庭生活之間取得平衡。 264.8 萬家庭住戶* 政府統計處把「家庭住戶」定義為一群住在一起及分享生活所需的人士,單獨居住的人士也可為一戶「單人住戶」。 根據聯合國的定義,「家庭」包括同一住戶內的各個成員,他們在特定程度上有某種關連,例如血緣、領養或姻親關係。 *2019年年底數字. 小家庭及核心家庭 增加. 本港的平均住戶人數由1971 年的4.5 人下降至2011 年的2.9人,及至2019 年的2.7人。

  6. 香港的家庭崗位平等概況. 概覽. 香港的家庭結構在過去數十年以來起了值得關注的變化,當中最明顯的是核心家庭及小家庭的增加。 這種變化是基於各種人口及社會經濟因素而導致,例如有更多婦女投入勞動市場。 由於職場普遍缺乏家庭友善的僱用政策及管理常規,僱員往往難以在工作及家庭生活之間取得平衡。 268.5 萬家庭住戶* 政府統計處把「家庭住戶」定義為一群住在一起及分享生活所需的人士,單獨居住的人士亦可為一戶「單人住戶」。 根據聯合國的定義,「家庭」包括同一住戶內的各個成員,他們在特定程度上有著某種關連,例如血緣、領養或姻親關係。 *2020年年底數字. 小家庭及核心家庭. 本港的平均住戶人數由1971 年的4.5 人下降至2011 年的2.9人, 的增加. 及至2020 年的2.7人。

  7.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作用是甚麼?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條例)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 根據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如歧視具有家庭崗位的人便屬違法有關人士可以就指定活動範疇內的家庭崗位歧視提出投訴投訴範圍並包括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 任何人因另一人曾經或打算根據條例作出投訴,而給予該人較差的待遇,也屬違法。 這項規定也適用於為投訴作證的人。 什麼是家庭崗位? 「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的崗位。 「直系家庭成員」,就任何人而言,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與該人有關的任何人。

  8. 家庭崗位歧視. 根據《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 第2條 ,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 直系家庭成員是與另一人有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關係之人士。 血緣關係類別可包括父母、兄弟姊妹、兒女、(外)祖父母、(外)孫、姨母、姑母、叔伯、舅父及堂(表)兄弟姊妹、姪、姪女、甥及甥女等。 婚姻關係則指合法夫妻。 領養關係是指兒童被合法領養,而領養者並非該兒童的親生父母。 姻親關係是指因婚姻而產生的關係,包括家姑、家翁、岳母、岳父等。 直接歧視是指某人基於其家庭崗位而受到比另一人差的待遇。 例如,僱主認為有嬰孩的婦人因要照顧孩子而不能到 海外公幹,故把某名剛生孩子的婦人調往較差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