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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補選當選議員的宣誓安排. 宣誓須知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 行政長官確定2022年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補選當選議員宣誓有效 (立法會CB (3)4/2023號文件) 網上廣播. 網上廣播. |. 分享此網頁.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公職人員 ...

  2. 2022年1月3日 · 议员宣誓仪式.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包括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 (第11章) 第19条,立法会誓言须由行政长官或获行政长官授权监誓的监誓。. 列表 ...

  3. 在新一屆政府即將上場之際,本中心要求立法會必須督促下任特首梁振英及其政府,在任內就設立全民退休保障制度進行公眾諮詢,並落實推行有關計劃,令全港長者可以得到老有所養」。 搞好全民退休保障 不要留下爛攤子. 我們這一代長者為香港打拼了幾十年,香港繁榮我有份,卻臨老醫食有憂。今天, 全港超過90萬.

  4. 《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議事規則》")訂明,立法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 《議事規則亦載有立法會轄下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怎麼辦. 如立法會主席及委員會主席發現出席會議的議員不足法定人數,他們有責任宣布不足法定人數,並至少在會議開始及進行任何表決前宣布此事。 任何議員在會議期間發現不足法定人數,可向立法會主席或委員會主席提出此事。 如在會議期間不足法定人數,但無人向立法會主席或委員會主席提出此事,會議可繼續舉行,會議的有效性不會受影響。 在立法會會議上不足法定人數. 如在立法會會議期間出席的議員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並且向立法會主席提出此事,便須點算人數。 如在點算後發現不足法定人數,立法會主席即須指示傳召議員到場。

    • 第2章 立法會
    • 立法會的職權
    • 立法會的特權及豁免權
    • 立法會的組成
    • 立法會的任期
    • 議員的排名序
    • 立法會主席
    • 立法會代理主席
    • 立法會秘書
    • 立法機關法律顧問

    2.1根據香港特區《基本法》第四章所載述的政治體制,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亦是政府的首長,而政府則是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會是立法機關。各級法院組成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區的審判權。本章概述立法會的職權、香港立法機關的特權及其歷史發展、立法會議員所享有的豁免權、立法會的組成及自香港特區成立以來的發展、立法會休會及會期中止、會期及休會時間,以及立法會人員所擔當的角色。

    2.2立法會的職權載於《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作為一個機構,訂有若干程序和機制,以便履行其職權。《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賦權立法會自行制定議事規則,但有關規則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本章闡釋《基本法》對立法會此等職權的規定、此等職權如何在《議事規則》的框架內履行,以及法院在處理挑戰立法會職權的司法覆核案件中如何詮釋《基本法》的相關條文。立法會程序及機制的進一步詳情,如與內容相關亦會在其他章節中載述。 2.3《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訂明,香港特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 (1)根據本法[《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2)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3)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4)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5)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6)就任何有關...

    普通法下立法機關的特權 2.15據厄斯金梅(Erskine May)所述,在普通法下,議會特權可界定為立法機關集體享有加上議員個別享有的某些權利;倘若沒有此等權利,立法機關及議員將無法履行其職能,而此等權利亦超越其他團體或個別人士所享有的權利。在英國,部分特權僅以法律及國會傳統為依據,其他特權則以法規界定。 2.16在香港,某些權利及豁免權(例如言論自由或免遭逮捕)主要屬個別議員所享有,因為如議員未能不受阻撓履行職務,立法機關將無法履行其職能。其他權利(例如規限某人進入在會議廳範圍或在有關範圍內的行為、證人提供證據的次序等),則屬立法機關整體所有。議員所享有的權利及豁免權,在1997年之前的立法機關已確實存在。當時的政務司於1985年5月15日提交《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草案》時,在發言中...

    2.37雖然《基本法》的主體條文並沒有具體訂明立法會的組成,但第六十八條訂明,立法會由選舉產生,而產生辦法須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2.38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詳載於《基本法》的附件二。附件二訂明,首三屆立法會每屆均由60位議員組成。至於修訂附件二的程序,則載於《基本法》及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所通過關於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下稱"《解釋》"),現綜述如下: —首先,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提交報告,說明是否有需要進行修改;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會因應有關的報告,依照《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並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作出確定; —倘確定有需要進行修改,就立法會產生辦法提出擬議修...

    任期及會期 2.55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九條,香港特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4年。雖然《基本法》訂明每屆立法會的任期期限,但沒有指明每屆任期應於何時開始或結束。該等安排由《立法會條例》(第542章)作出規定,即行政長官獲授權指明相關的日期,而該日期必須是在舉行有關的換屆選舉後的30天之內。故此,每屆任期的首次會議的日期及時間由行政長官決定,但該日期及時間必須在當屆立法會任期開始後的14天內。 2.56《立法會條例》亦訂明,行政長官必須於每一公曆年最少召開一個立法會的一般會期,而已在某一公曆年開始的會期可在下一公曆年繼續。 行政長官必須在憲報公布每個立法會會期開始及結束的日期。按香港立法機關的慣例,每個立法會會期在每一公曆年10月開始,至翌年7月結束。然而,首屆立法會任期於199...

    2.66立法會議員的排名序,有助決定在委員會尚未選出主席時,由哪位議員召開會議。按照立法會的既定慣例,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內務守則》附錄IV有關選舉主席的規定,反映了此項慣例。 2.67根據《議事規則》第1A條,立法會議員的排名序按連續擔任立法會議員的時間而定;擔任立法會議員的時間越長,其排名越優先。如有兩名或以上議員連續擔任議員的時間相同,則根據《議事規則》第1條的規定,較先宣誓的議員排名較先。上述議員的宣誓次序須按議員中文姓名繁體字筆劃多少編排;姓名筆劃最少的議員先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此做法反映於《內務守則》第1(b)條。

    2.68《基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立法會主席由年滿40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立法會主席的職權 2.69《基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會議; (2)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3)決定開會時間; (4)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5)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及 (6)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2.70根據《議事規則》,立法會主席如出席全體委員會會議,須擔任全體委員會主席。立法會主持會議時,享有《議事規則》賦予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的一切權力。雖然立法會主席獲授予主持會議及決定議程的一般職權,《基本法》第七十二(六)條訂明,立法會主...

    2.79立法會主席缺席立法會會議或全體委員會會議或部分會議,或認為他不能執行主席職務,則由立法會代理主席主持該會議或部分會議。獲選為內務委員會主席的議員是當然立法會代理主席。如內務委員會主席缺席,或認為他不能執行主席職務,則由獲選為內務委員會副主席的議員擔任立法會代理主席。 2.80根據《議事規則》第3(3)條,立法會代理主席在其主持的立法會會議或擔任主席的全體委員會會議或部分會議上,享有《議事規則》賦予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在該次立法會會議或全體委員會會議或部分會議上可行使的一切權力。立法會代理主席所行使的權力,不但包括主持會議,亦包括處理在其主持的部分會議上,須經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預先批准的事宜。此外,立法會代理主席亦享有立法會主席藉憲報公告指定賦予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

    2.81《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訂明,立法會秘書指根據《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43章)委任的立法會秘書處秘書長,並包括立法會秘書處副秘書長及任何助理秘書長。秘書長可指定由副秘書長或任何助理秘書長負責《議事規則》指明應由立法會秘書履行的職責。立法會秘書的職責載列於《議事規則》第6條,現綜述如下: (a)負責就有關立法會程序的一切事宜,向立法會主席提供意見; (b)負責製備立法會會議及全體委員會會議的紀要,內容須載有出席議員的姓名、一切決定及每次進行點名表決的詳情; (c)負責按日擬備立法會議程事項登記冊,列出已作預告的一切有待處理事項,並讓議員及相關官員可在合理時間查閱議程事項登記冊; (d)根據立法會主席的指示,負責為每次立法會會議擬備議程,列出該次會議需要處理的事項; ...

    2.86根據《議事規則》第7條,立法機關法律顧問,由立法會秘書處的法律顧問擔任。立法機關法律顧問的一般職責,是就立法會的事務或行政所引起的法律問題,向立法會主席及立法會秘書提供意見。 2.87在1995年之前,律政司署或律政署負責向立法會秘書提供有關程序事宜的意見。《會議常規》訂明律政署法律草擬專員為立法機關法律顧問。即使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秘書處在1985年委聘一名法律顧問後,律政署法律草擬專員仍繼續擔任立法機關法律顧問,直至1995年修訂《會議常規》為止。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1994年4月成立後,對《會議常規》作出上述修訂,由立法會秘書處法律顧問取代法律草擬專員。 2.88法律顧問由一個專業律師團隊輔助,組成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為立法會及其轄下各個委員會提供法律服務。他們亦...

  5. 在2019-2020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政府雖已提出多項措施增加幼兒照顧服務供應但卻面對土地短缺的限制以致部分措施落實需時甚久。 職場安排有欠彈性,亦窒礙母親就業。 至少5萬名30-59歲的家庭主婦表示,如有切合彈性工時等條件的"合適工作"出現,她們願意投身職場。 雖然政府推動家庭友善僱傭措施但僱主參與主要是自願性質據報反應不甚踴躍此外,社會亦不時出現"母職懲罰"的僱員投訴,反映職場上仍存在隱性家庭崗位歧視。 有關婦女就業和幼兒照顧服務的議題,屬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及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政策範疇。 這份《研究簡報》由秘書處資訊服務部轄下資料研究組編製,目的是加強為議員提供的資訊支援服務,並旨在以簡明扼要的方式闡明議員和公眾人士可能會感興趣的事宜。

  6. 立法會主席. 主席的角色.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在立法會擔當主持會議、行政及禮儀的角色,並確保立法會會議能順利進行。 立法會主席由年滿40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43章)、《立法會 (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議事規則》")訂明,立法會主席擔當下述角色。 主持會議的角色. 決定會議時間. 立法會主席決定立法會會議的日期及時間。 他或她可隨時更改立法會會議的日期或時間、將會議暫停,或宣布休會待續。 召開處理急切事項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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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Yahoo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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