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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 > 私隱條例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 在一九九五年通過,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正式生效(個別條文除外)。 條例是亞洲區内最早全面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法例之一,源自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一九九四年八月發表題爲「有關保障個人資料的法律改革」的報告書。 該報告書建議以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一九八零年私隱指引 1 為基礎,為私隱保障進行本地立法,以確保對個人資料有足夠的保障及落實有關人權的公約責任,保持香港作爲國際商貿中心的地位。 條例在二零一二年進行了主要的修訂,包括針對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新規定,並為應對私隱保障工作的新挑戰和公眾關注而加入更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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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6日 · Before going into the details of the compliance requirements, it is important to first get familiar with a few key definitions under the PDPO: Personal Data means information which relates to a living individual and can be used to identify that individual. It must als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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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起底」罪行.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 兒童私隱. 條例簡介講座. 專業研習班.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 網上私隱有法保. 如何行使你在條例下的查閱個人資料權. 法律協助. 機構. 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資料外洩事故通報.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 個人資料私隱管理系統. 專業研習班.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 開發及使用人工智能道德標準指引.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 內地《個人信息保護法》簡介. 快速連結: 專題網站: 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Hong Kong.
概括來說,條例規管個人資料的收集和使用方式,並防止任何人因濫用個人資料而侵犯到他人的私隱。 根據香港現行之成文法及普通法,只有個人資料受到私隱條例的保障。 《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 訂明 “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但是,私隱條例並無涵蓋個人資料以外的所有私隱問題。 私隱條例訂明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任何人士或機構在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條例 第4條 及 附表1 訂明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註: 與該個人資料相關的個人稱為「 資料當事人 」,而不論是獨自還是聯同其他人共同控制該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士或機構則稱為「 資料使用者 」。 第一項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旨在保障有關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 條例賦予國際認可的保障資料原則法定效力,並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下稱 私隱專員 ),以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和促使各界人士遵守條例的規定。 條例適用於任何直接或間接與個人有關、可切實用以確定那個人的身分,而其存在形式令查閱和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資料。 不論公營部門或私營機構的個人資料使用者,都必須遵守條例的規定。 條例的主要特色如下:- 條例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 — 私隱專員,以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和促使各界人士遵守條例的規定。 條例賦予國際認可的保障資料原則法定效力。
就此而言,請參閱以下本行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及將本更新通知的副本交予有關人士(定義於商業綜合戶口一般條款和一般條款及細則)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提供者及擔保人。
個人資料. 根據該條例的定義,「個人資料」是指下列任何資料: 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生者有關的; 可從該等資料直接或間接地查明某人身份的;及. 該等資料的存在形式是可予以查閱及處理的。 學校備存的個人資料,大致可分為事實或評核性資料兩類。 這兩類資料都可供查閱,但條例第. VIII部內訂明獲豁免受條文管限的資料則屬例外。 保障資料原則( 條例第4 條及附表1) 2. 該條例訂明,資料使用者在法律上有責任遵守條例附表1所載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 這些原則象徵該條例的主導精神。 該條例規定,資料使用者不得做出任何有違保障資料原則的行為或從事任何有違該等原則的活動,除非根據具體情況,有關行為或活動是該條例所規定或准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