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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結婚指的是一種虛偽的婚姻行為,其中一方或雙方在法律上形成夫妻關係,但其目的並不是「基於真正的情感」或「要結合家庭」,而是為了達到其他目的,比如獲取居留權、簽證、財產利益或其他法律或社會上的好處。 這種行為通常是違法的,並且可能會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例如破壞婚姻制度的完整性,以及濫用法律制度。 在臺灣,涉及假結婚的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實際上會涉及哪種刑事責任取決於個別案件的情況和適用的法律。 一般來說,以下是可能的刑事責任: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透過虛偽的婚姻關係,使中國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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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結婚的認定
    • 假結婚的刑事責任(見圖1)
    • 結論

    假結婚是泛稱結婚的雙方間並沒有真的要永久共同生活而結為配偶的意思,只是為了其他目的(例如想來臺工作),將結婚當作是一種手段。不過,通常假結婚的認定需要結合個案中的具體情形才能綜合判斷,因此本文僅整理法院曾認定為假結婚的案例並加以介紹。

    (一)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沒有結婚的意思卻向臺灣的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將使戶政機關的公務人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內,可能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若進一步拿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文書去申請文件(如依親居留等)時,還會成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以下罰金。

    (二)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

    以假結婚的方式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可能構成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可處1年~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是為了為其工作或賺取利益等而涉及營利,則可能構成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刑度提高到3年~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的人,如人蛇集團的首腦,更將被加重到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A在本例中為人頭老公,B則可能是人蛇集團的成員。因為A與C素昧平生,結婚的費用又由B全包,顯然與常情不符,且婚後A、C也沒有共同居住,A每個月還繼續跟C收「老公費」,綜合判斷後,有高度可能法院會認定這是假結婚,A、B及C均有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4. 為促致達成婚姻或取得關於結婚的證明書或許可證明知而故意作出虛假誓言或作出或簽署虛假聲明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4條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七年及罰款協助及教唆者同罪干犯串謀欺詐罪行違反普通法及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及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461章第23及6條懲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 14 年。 如上文第一部分回應所述,過去涉及假結婚案件而被成功檢控的人,絕大部分被判監,刑期由4 至 24 個月,涉及集團主腦的個案更達 48 個月。 我們認為,有關判刑具阻嚇力。 不過,我們亦會密切注視情況,不排除在有需要時檢討有關安排。 (五)入境處不時透過新聞簡報會、新聞稿及傳媒訪問等渠道,提醒公眾(包括年青人)切勿以身試法。

  5. 在婚姻登記方面就婚姻狀況作出虛假聲明為促致達成婚姻違犯刑事罪行條例被檢控的個案在二 八年至二 年間共有68宗當中65宗被定罪在同期間透過買賣結婚俗稱假結婚」),以串謀欺詐罪名被檢控的有678宗其中624宗被定罪當中三宗涉及居留或延期居留申請。 (根據香港法律,「婚姻包括在香港按婚姻條例》(第181章締結的婚姻即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並依例舉行獲法律承認的婚禮儀式。 此外,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及《已婚者地位條例》(第182章),在香港以外依法締結的一夫一妻制婚姻,也可被承認為合法婚姻。 任何人為以上「婚姻」中的一方便為「已婚」。 根據《婚姻訴訟條例》,「已婚」人士可在香港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或申請。

  6. 香港法例 第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第7條 及 第8條 列明甚麼婚姻可獲承認為舊式婚姻和認可的新式婚姻, 第9條 則訂明兩種婚姻的登記手續。 登記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有關婚姻的儀式是在1971年10月7日前舉行。 兩名婚禮見證人亦須作法定聲明,確認他們在婚禮舉行時在場見證。 有關文件須交予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 登記申請獲婚姻登記處批准後,該段舊式婚姻或認可新式婚姻便獲註冊。 雙方行禮後,如其中一方拒絕註冊,另一方可向區域法院申請聲明存續婚姻,再單方面補辦登記手續。 1. 如果我在香港以外地方結婚,是否需要通知香港政府更新我的婚姻狀況? 2. 我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結婚,但擔心在香港不被承認。 我可以在香港登記結婚嗎?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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