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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二、投資事業經股東會決議減資,外國投資人持有之股權因此減少,依規定應填具申請書(僑外B-1表)〔以所持有國內公司股份或出資額作為退回股東股本之對價者,因僑外投資人因此取得另一國內公司之股權,故應分別申請(1)減少投資原有事業(僑外B-1

  3. 若僑外投資事業解散,投資人該如何辦理撤銷案?. 僑外投資事業經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後,一可逕向登記機關辦理解散。. 二可由投資人委由代理人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提出申請撤銷投資案雙軌進行,向登記機關辦理解散。. (相關申請書表、應行檢附文件及 ...

  4. 僑外投資人 限自然 人 、投資事業 或 籌備處 、經濟部或 科學園區管理局核 准之國內代理人、轉 讓股權國內人士 外商在臺分公司 或 籌備處 、經濟部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核准之國內代理 人 僑外投資人 限自然 人 、投資事業、經 濟部或科學園區管

  5. 主旨:關於 貴所函請釋示僑外投資事業或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經解散並清算完結,股東匯 出受分派賸餘財產之適當時點及應備文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九十年四月二日(九十)竹登字第七00七0號函。. 二、僑外投資事業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

  6. (2)撤:經濟部核准撤文件、法清算人、經濟部核准院裁定完成清算程序文件(得以之國內代理人股東會議事錄、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及稅捐機關出具之完稅證明文件取代)。 (2)專撥在臺營(1)減少:經濟部核准減少營運資金大陸地區營利事業運資金之文件。 在臺分公司、經濟部減少或撤核准之國內代理人回(2)撤回:經濟部核准撤資文件、法清算人、經濟部核准院裁定完成清算程序文件。 之國內代理人. (3)貸款投資還經濟部審定貸款投資文件及向本局辦投資事業、經濟部核本付息理外債登記證明文件。 准之國內代理人. (4)股利盈餘. 經濟部原核准投資文件、股東會議紀投資人(限自然錄、盈餘分配表及股利計算書。 人)、投資事業、經濟部核准之國內代理人.

  7. 投資人或投資事業違反依第七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 法規定,應辦理審定、申報而未辦理或申報不實或 不完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

  8. 僑外投資人想要撤資,但清算人及經濟部、金管會或科學園區管理局核准的國內代理人皆未能辦理結匯申報時,該如何處理? 外匯申報常識小百科 讓您瞭解申報更輕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