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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人員遷調後於期限內未休畢之加班時數亦同。」及第5項授權訂定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

  3. 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公務人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 。 二、聘用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 。 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每小時支給基準不得低於前項基準之百分之五十。 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人員(以下簡稱輪班輪休人員)之加班費及各機關所屬人員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應由主管機關考量加班之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予以適當評價,於不超過第一項基準及前項下限範圍內,訂定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 但本辦法施行前,各機關核給之值班、值勤、值日(夜)費用高於第一項之支給基準者,得不受該項規定之限制。

  4. 2012年5月2日 · ()加班費: 公務人員每小時加班費之計支方式請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二點規定及原行政院主計處100年1月修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第貳篇原始憑證之審核二、(內部憑證員工加班費具領清冊規定辦理。 ()未休假加班費: 公務人員未休假加班費日支數額應依前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規定計算之時薪乘以8小時得之。 檔案下載(或附件) 人事總處民國101年4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10032959號書函.pdf pdf 130 KB. 21041604371.pdf pdf 130 KB.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10. 發布日期: 2012-05-02.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第一股. 點閱次數: 7727.

  5. 茲以公務人員加班補償方式以支領加班費或補休假且休畢為原則未休畢之加班時數應例外結算加班費及再例外始結算平時考核之獎勵上開例外係因機關業務需要及預算限制所生是各機關應視業務需要情形妥適衡酌預算分配覈實指派公務人員加班並予補償來文所詢行政院112年1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2209號函外勤警消人員新臺幣1萬9千元每月加班費報支數額係該院按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輪班輪休人員及本辦法施行前經行政院同意之人員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但必要時得由行政院另定每月加班費報支數額上限。 」所定之加班費報支數額上限,此與保障法第23條第4項所稱「機關預算之限制」,二者性質有別,尚難以該加班費報支上限逕認屬前開保障法所定預算之限制。

  6. 行政院考量待命時數之加班強度密度可能與一般加班有所不同,經參酌各機關108 年至110 年值班( 待命)時數及值班費支給情形,並徵詢各機關實務意見,爰以加班費支給基準之50%為待命時數支給基準之下限,並由主管機關考量加班之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 ...

  7. 建議將公務人員每小時加班費含延長工時計算方式修訂為正確的173小時週休二日若無出勤則不另行支薪。 利益與影響 正確計算加班費每小時支給標準給予公務人員合理每小時加班費避免週休二日出勤時領取低於實際時薪之加班費

  8. 第四條 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公務人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簡任( )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〇。 二、 聘用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〇。 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每小時支給基準不得低於前項基準之百分之五十。 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人員(以下簡稱輪班輪休人員)之加班費及各機關所屬人員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應由主管機關考量加班之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予以適當評價,於不超過第一項基準及前項下限範圍內,訂定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 但本辦法施行前,各機關核給之值班、值勤、值日( 夜)費用高於第一項之支給基準者,得不受該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