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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7 條第1 項、其施行細則第109 條第2 項等規定及其立法說明略以,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行政機關、學校、公營事業、「行政法人」、「公法人」、「財團法人(含政府原始捐助(贈)及累計捐助(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政府轉(再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或「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及轉(再轉)投資事業」、「私立學校」之職務,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如同時任2 個以上職務者,應合併計算),應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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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計算與認定標準. 發佈日期:106-04-28 資料來源:林邊鄉公所.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06年3月13日屏府人給字第10606721200號函轉銓敘部106年2月24日部退四字第10641980921號函辦理公告。 二、依105年5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規定: 「(第1項)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退休人員再任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112年起為26,400元),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有再任情形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自112年起,每月法定基本工資為26,400元)。 勞動部基本工資公告如下: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28182/ 發布單位:農業部 (人事處) 回上一頁. 109-12-23:5,897.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問題:公務人員退休後得否再任公職? 法源依據: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 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 判斷標準: 一、待遇是否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含全額或部分預算支應)。 二、依各相關法令及單行規章進用並從事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發放或支給機關查知退休公務人員再於第一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月退休金,俟該退休公務人員檢具其再任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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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或遺族有本法所定應喪失、停止領受退撫給與或不符合領受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條件者,應主動通知原服務機關或再任機關,轉報支給或發放機關終止或停止支給月退休金、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 提醒您,如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再任情形,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107年度基本工資為新臺幣22,000元),請主動通知學校辦理月退休金停發事宜,如經查核符合停發月退休金情形,則將依法通知繳回溢領之月退休金,謝謝您。 請填寫網站簡述.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 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前項人員於辦理退休、資遣時,具有 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有給專任人 員。 第 3 條. 本法有關任職年資之計算,除第九條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外,均以 十足之任職年資,按日計算。 第 4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稱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 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指各主管機關應就擬納入危險及勞力 職務範圍之職務,考量機關人力運用之需要,作通盤檢討後,送經銓敘部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