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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78 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適用前條所定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80034&flno=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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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計算與認定標準. 發佈日期:106-04-28 資料來源:林邊鄉公所. 依據屏東縣政府106年3月13日屏府人給字第10606721200號函轉銓敘部106年2月24日部退四字第10641980921號函辦理公告依105年5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規定: 「(第1項)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3. 退休人員再任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112年起為26,400元),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有再任情形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自112年起每月法定基本工資為26,400元)。 勞動部基本工資公告如下: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28182/ 發布單位:農業部 (人事處) 回上一頁. 109-12-23:5,897.

  4. 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由政府原始捐助或捐助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發放或支給機關查知退休公務人員再於第一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月退休金,俟該退休公務人員檢具其再任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月退休金。

  5. 年終考績業績績效獎金是否屬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所定每月支領薪酬總額 110/04/19 8 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所定法人團體或機構之總經理職務是否屬於同法第77條第4項所定之事長及

  6.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二項所稱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 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前項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於同時再任二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

  7. 至於公務人員退休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職務如約聘僱人員工友臨時人員代課教師及代理教師等),得否自願減少支領薪酬總額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標準以下以繼續支領月退休金一節茲以約僱人員為例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8 條規定:「約僱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參照職位分類標準認定支給報酬之薪點折合通用貨幣後於僱用契約中訂定之。 約僱人員報酬標準如附件(二)。 」準此,依各種法令規定進用之人員,如已明定其薪資標準,應依規定支領薪資報酬。 爰退休人員再任上開職務得否自願減少支領薪酬之疑義,因涉上開職務之支薪規定適用問題,請向權責主管機關確認可否依當事人意願減少薪酬,再依退撫法相關規定辦理。 ::: 網站地圖 展開收合.

  8. ()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如同時任 2 個以上職務者應合併計算),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認定應先確認退休人員再任之工作是否係屬按月支領薪酬如是即應以每月實際任職所支領薪酬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覈實認定至若有以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給與薪酬者亦應將之攤分為每月薪酬並據以認定有無每月超過基本工資。 銓敘部 105 年 8 月 31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35823 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該部本次函釋規定未合部分,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1) 2銓敘部函.pdf. 2) 1嘉義縣政府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