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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8 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每月所領薪酬,不適用前條所定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80034&flno=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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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計算與認定標準. 發佈日期:106-04-28 資料來源:林邊鄉公所.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06年3月13日屏府人給字第10606721200號函轉銓敘部106年2月24日部退四字第10641980921號函辦理公告。 二、依105年5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規定: 「(第1項)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退休人員再任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112年起為26,400元),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有再任情形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自112年起,每月法定基本工資為26,400元)。 勞動部基本工資公告如下: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28182/ 發布單位:農業部 (人事處) 回上一頁. 109-12-23:5,897.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發放或支給機關查知退休公務人員再於第一項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其月退休金,俟該退休公務人員檢具其再任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相關證明申復後,再予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月退休金。
年終、考績、業績、績效獎金是否屬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所定每月支領薪酬總額 110/04/19 8 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所定法人團體或機構之「總經理」職務,是否屬於同法第77條第4項所定之「董(理)事長及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二項所稱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 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前項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於同時再任二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
二、至於公務人員退休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職務(如約聘僱人員、工友、臨時人員、代課教師及代理教師等),得否自願減少支領薪酬總額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標準以下,以繼續支領月退休金一節,茲以約僱人員為例,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8 條規定:「約僱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參照職位分類標準認定支給報酬之薪點,折合通用貨幣後於僱用契約中訂定之。 約僱人員報酬標準如附件(二)。 」準此,依各種法令規定進用之人員,如已明定其薪資標準,應依規定支領薪資報酬。 爰退休人員再任上開職務得否自願減少支領薪酬之疑義,因涉上開職務之支薪規定適用問題,請向權責主管機關確認可否依當事人意願減少薪酬,再依退撫法相關規定辦理。 ::: 網站地圖 展開收合.
二、擇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如同時任 2 個以上職務者,應合併計算),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三、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認定,應先確認退休人員再任之工作是否係屬按月支領薪酬;如是,即應以「每月」實際任職所支領薪酬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覈實認定;至若有以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給與薪酬者,亦應將之攤分為每月薪酬,並據以認定有無每月超過基本工資。 銓敘部 105 年 8 月 31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35823 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該部本次函釋規定未合部分,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1) 2銓敘部函.pdf. 2) 1嘉義縣政府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