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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求管理委員會賠償
- 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依法有修繕共用部分的義務 ,假如管委會不處理,第一種作法是替換管委會、選擇適任的管理委員與管理負責人;如果真的無法選出適任的代表,提告請求管委會進行修繕也是一種辦法 。 假如共用部分的問題迫在眉睫,無法等候更換管委會、負責人或提告請求處理(例如嚴重漏水,必須立即處理),實務上也有由住戶先行墊付處理,再訴請管委會償還款項的案例 。 如果管委會怠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導致漏水,進而造成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的財產受損,可以請求管理委員會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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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及共用部分維護、修繕有疏失,住戶可以請求管委會賠償嗎?
獨立的居住空間內有設施毀損,該由誰負責修理?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由誰負擔?
管委會抗辯公設不受損時,該如何處理?
2020年2月21日 ·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1] ,共用部分 [2] 的修繕、管理以及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也就是「管委會」)負責。 因此,像是屋頂、大廳、花園等公用設施的日常維護與破損處理,都是由管委會負責修理。 雖然維修是由管委會負責,但這不代表住戶完全不用做事。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3] ,假如維修共用部分的時候需要「進入」各住戶的獨立居住範圍,住戶必須「配合」管委會的進入請求。 也就是說,即便共用部分不是你日常起居必要的範圍,或者你一輩子也不曾使用公共空間,只要維修上有必要,你也必須配合管委會的修繕行為,讓管委會進到你家去處理或施工。 如果你拒絕不從,管委會有權向主管機關介入或向法院起訴,要求進入你家處理修繕事宜。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分別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 重大修繕 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
2023年3月10日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頂防水層修繕、維護,係屬被上訴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為之職務,其對於已失修破壞之屋頂防水層,未盡修繕、維護之責,致系爭房屋屋頂漏水,自應就上訴人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不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同意修繕或僅同意為部分修繕為由,據為不修繕維護義務之理由。
2020年3月4日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而頂樓、外牆、電梯、樓梯、公用排水管路及其他公用設施,都是屬於共有及共用部分。 管委會有清潔、維護、修繕的義務,而關於維護的方式、頻率,則是依設備的通常維護、保養週期為之;修繕部分,則是發現有損壞,即應予修復處理。 住戶的求償法律依據. 民法第184條規定:「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管委會若怠於維護、修繕共有及共用部分,因而造成住戶之損害,住戶得請求管委會賠償其損失。
因未成立管委會而無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5樓2戶住戶於告知所有住戶,皆未獲回應時,可否依民法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鋼筋部分有鏽蝕並有水泥塊掉落,恐有結構上之安全問題)相關規定,由5樓住戶先行修繕(含鏽蝕鋼筋之處理)後再向
2023年3月3日 ·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本法第10條第2項)。 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本法第8條違反特定範圍使用之限制、第9條共用部分之使用違反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第15條專有部分之使用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第16條住戶違反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之行為)。 住戶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 (維修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而必須進入他住戶專有部分時)之協調。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如本法第21條收繳管理費等)。 規約、會議記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備、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2021年8月9日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 由上開規定可知,關於社區之公社,其修繕、管理、維護係管委員會職責所在,管委會不得要求住戶就公設部分自負維修之責。 得以管委會為被告,訴請管委會負修繕之責. 關於管理委員會之職務行為,或其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者,住戶或被害人得以選擇以「管理委員會為被告」起訴請求,此為原告之程序選擇權,於此類案件,管委員也有訴訟之當事人能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可作為請求權基礎. 承前所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係管委會對公設負有修繕義務之明文規定,住戶即得以此條規定,訴請管委會對於某某公設應修繕至未損壞之狀態 (視個案決定訴之聲明)。 【訴之聲明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