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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恐嚇是刑事罪行

      •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刑事恐嚇是刑事罪行。 威脅會傷害其他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威脅會傷害第三者(例如事主的家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威脅會作出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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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刑事恐嚇是刑事罪行。 威脅會傷害其他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威脅會傷害第三者(例如事主的家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5.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刑事恐嚇是刑事罪行。 威脅會傷害其他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威脅會傷害第三者(例如事主的家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6. 2020年12月6日 · 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的辦公室接獲死亡恐嚇電話,警方列作刑事恐嚇案跟進;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會使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

  7.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1條,任何人在法律程序中宣誓出任證人後,明知而作出假證供,該人便干犯「宣誓下作假證供」罪,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 7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