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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補償之期限: 醫療期間,包括復健期間: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台(七八)勞動三字第一二四二四號函謂「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
一、 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在雇主指示履行契約之場所,因作 業場所或存在該場所之物質,勞工因從事作業活動之一切必要行為及 其附隋行為所致之死亡或傷殘。」 二、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傷亡時,雇主應予以補 償。
2021年11月26日 · 本港法例規定僱主必需投購勞工保險,當僱主購買合適的勞工保險後,若然員工於工作期間發生工傷意外,其實最終賠償責任都會由保險公司承擔。 簡而言之,只要受傷工友的僱主有依法購買勞工保險,每位受傷工友的賠償金最終都是由勞工保險公司支付的。 現時本港約有80間保險公司承辦勞工保險,而每年本港的工傷意外數字約為40,000宗,可想而知,一些規模較大的保險公司,每年要處理的工傷賠償個案也是非常可觀的。 部份保險公司由於難以 [應付]龐大的個案數字,便會委託 (授權)公證行接觸受傷工友,以便掌握受傷工友的治療及康復進度。 當然,對於一些保險公司眼中的 [可疑]個案,就會委託公證行進行更深一層的調查了。 相關文章: 比較家居保險時有什麼需要我們注意? 甚麼是公證行?樓宇檢測六大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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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被保險人即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得向勞工保險局請求支付醫療費用補助、工資補助及失能給付。 (二)勞工死亡者,下列之人得請求: 1.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領喪葬津貼。 2.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勞工福養之孫子女或受勞工扶養之兄弟姊妹,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二、勞動基準法規定: (一) 勞工: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得請求雇主支付必需之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及殘廢補償。 (二)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姐妹。 (貳)請求之範圍.
参、職業災害補償之抵充: 一、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雇主依上開規定,得主張抵充之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 勞保傷病給付:抵充工資補償。
工資補償之期限: 醫療期間,包括復健期間: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台(七八)勞動三字第一二四二四號函謂「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
壹、 職業災害的定義 一、 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工在雇主指示履行契約之場所,因作業場所或存在該場所之物質,勞工因從事作業活動之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隋行為所致之死亡或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