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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 酬金每月以非實報實銷方式發放區議員在任期間可獲發酬金。 21. 在一般情況下,酬金會在每月最後一個工作天存入區議員指明的 個人銀行帳戶。 22. 同時兼任行政會議成員及或立法會議員的區議員亦可申領全 額區議員酬金。 (二) 營運開支償還款額

  2. The “Handbook for District Council Members” provides a handy guide to the code of conduct for members of District Councils and the operation of District Councils. The success of our work hinges on the support of the public and stakeholders. As the District Councils start their new term, we wish members every success in their endeavours in ...

  3. 關於向區議員提供醫療福利一事,我們考慮了兩個方案,分別是由政府為全體區議員購買醫療保險及向區議員發還醫療保險/開支我們並不贊同第一個方案,因為區議員與政府並無僱傭關係,政府不宜為他們購買醫療保險我們認為,向區議員提供一筆過津貼更具彈性,因為個別區議員可用以支付各自選購或聯同其他區議員合購醫療及/或牙科保險的費用,或支付實際的醫療及牙科開支,或同時用於這兩類開支5. 有關的酬津安排,應為不同年齡組別的區議員提供合理而不過度的住院和門診保障。 我們發現立法會議員與區議員的年齡分布,並無重大的差別。 因此,我們建議沿用立法會議員的醫療津貼水平,以釐訂區議員的醫療津貼額。 6. 我們亦建議醫療津貼以實報實銷方式發還。 區議員如同時兼任立法會議員,便不符合資格申領醫療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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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區議員須對所有發還款項的申請負責而申請必須為可信和 合理區議員須妥為記錄全部帳目所有發還款項的申請包括證明 文件及聲明申報書均會讓公眾查閱。 1. 《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區議會議員酬金津貼和開支償還款額安排的指引中的相關規定亦適 用於本守則。 7. 區議員或其親屬不得在涉及申請發還款項的交易中存有任 何直接或間接的財務利益,或能夠從中獲取任何財務收益。 8. 區議員應避免就任何會令公眾認為他本人、其親屬或商業伙 伴可從中得益的交易申請發還款項。 9. 若無法避免或已出現利益衝突情況,區議員應作出申報。 申 報的內容將會讓公眾查閱。 10. 如區議員所申請或可能申請發還款項的交易令區議員有利益 衝突之嫌,或該項交易受到公眾關注,區議員應以公眾利益為先的原 則處理。 11.

  6. 這些酬金津貼及償還款額的金額由政府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及政治委任制度官員薪津獨立委員會 (下稱"獨立委員會")的建議提出,並由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 除每月酬金外,議員亦享有年度醫療津貼及任滿酬金。 任滿酬金按有關議員所得酬金的15%計算,於立法會任期屆滿後支取。 立法會秘書處擬備的《立法會議員申請發還工作開支的指引》 (下稱"《發還工作開支指引》"),採納獨立委員會、廉政公署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的建議。 《發還工作開支指引》載列發還款項的原則、可獲發還的開支性質,以及申領發還款項的行政程序。 嚴守《發還工作開支指引》可確保議員的工作開支均按公開、公平和問責的原則申領發還。 立法會議員酬津安排. 議員酬金及工作開支償還款額最高限額.

  7. 區議員須對所有發還款項的申請負責,而申請必須為可信和合理。 區議員須妥為記錄全部帳目。 所有發還款項的申請,包括證明文件及聲明/申報書,均會讓公眾查閱9. 區議員或其親屬不得在涉及申請發還款項的交易中,存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財務利益,或能夠從中獲取任何財務收益。 10. 區議員應避免就任何會令公眾認為他本人、其親屬或商業伙伴可從中得益的交易申請發還款項。

  8. 11. 議員每年(即由10月至下一年9月)可獲發還不超過1,331,160元 的須憑單據證明款額可申請發還費用的項目 12. 可獲發還開支的項目如下 ⎯⎯ (a) 職員開支,包括 ⎯⎯ ! 職員薪酬 ! 醫療福利 ! 保險費 (註:法例規定僱主須為僱員提供僱員補償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