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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裁. 邢先生於2022年加入本集團,為本集團副總裁亦為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主席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成員。 在加入本集團前,邢先生擔任中銀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中國銀行金融技術創新辦公室主任。 邢先生於2000年加入中國銀行總行,曾任信息科技部總工程師、總經理等職務,並曾任北京金融科技產業聯盟副理事長,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技術標準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網聯技術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銀聯等多家協會技術委員會委員。 邢先生長期負責資訊科技的發展規劃與策略,具有扎實的資訊科技及架構管理專業才能,並具有豐富的業務實踐經驗。 邢先生畢業於北京大學,取得信息科學專業學士學位、應用數學專業博士學位。 王化斌先生. 副總裁. 王先生於2024年加入本集團,為本集團副總裁。
副董事長. 劉先生於2021年8月獲委任為本公司及中銀香港副董事長、非執行董事。 彼為提名及薪酬委員會和戰略及預算委員會委員。 劉先生自2021年6 月起擔任中國銀行副董事長兼執行董事及自2021年4月起擔任中國銀行行長。 彼現為BOC Hong Kong (BVI) Limited及中銀香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 劉先生於2021年加入中國銀行前,彼於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擔任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執行董事。 於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擔任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銀行」)行長,於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擔任中國光大銀行執行董事。 於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擔任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
嵐女士(代表股東杜志榮先生)和議: 「通過重選童偉鶴先生為本公司董事。」 (c) 重選高迎欣先生為董事 陳董事長向股東指出高迎欣先生為本公司副董事長兼總裁、並為戰略及 預算委員會委員。 下列決議案由李焌煒先生(代表股東鄭文茵女士)動議並獲黃
董事長. 54 歲,為本公司及中銀香港董事長和提名委員會主席。 彼現為中國銀行董事長 兼執行董事,並為中銀(BVI)及中銀香港(集團)董事。 於2013年4月加入中國銀行 前,田先生於2010年12月至2013年4月擔任中信集團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其間曾 兼任中信銀行董事長、非執行董事。 1999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間歷任中國信達 資產管理公司副總裁、總裁,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1983年7 月至1999年4月,田先生任職於中國建設銀行,曾工作於多個崗位,先後擔任支 行行長、分行副行長、總行部門總經理及行長助理。 田先生於1983年畢業於湖北 財經學院,獲經濟學學士學位。 陳四清先生. 副董事長.
陳先生於1982年畢業於湖北財經學院,1999年獲澳大利亞莫道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 60 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年報. 高銘勝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66歲,為本公司及中銀香港獨立非執行董事、風險委員會主席、審計委員會委員、薪酬委員會委員和提名委員會委員。 現為新加坡商業和管理顧問公司Octagon Advisors Pte Ltd的行政總裁,彼亦為大東方控股有限公司非執行主席,Singapore Technologies Engineering Ltd 及United Engineers Limited獨立非執行 董事(全於新加坡上市)。 高先生亦為Hon Sui Sen Endowment CLG Limited董事。 彼曾為星翰國際金融服務有限公司董事。
一、跨境理財通實施細則的相關背景. 2020 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香港金管局、澳門金管局發佈公告,決定在粵港澳大灣區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 公告中對於重點關注的問題有原則性的説明——“北向通”和“南向通”業務資金都需要通過賬戶一一綁定實現閉環匯劃和封閉管理,使用範圍僅限於購買合資格的投資產品。 資金匯劃使用人民幣跨境結算,資金兌換在離岸市場完成。 對“北向通”和“南向通”跨境資金流動實行總額度和單個投資者額度管理,總額度通過宏觀審慎系數動態調節。 上述規定確定了大方向,但是具體怎麽落實,過去近一年來市場一直翹首期待,希望監管儘快明確。
“跨境理財通”啓動可期. 月2 5日,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管理局與香港金管局、香港證監會、澳門金管局簽署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的諒解備忘錄,“跨境理財通”試點業務邁出重要一步。諒解備忘錄明確了在各自職責範圍內, 對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進行監管並相互配合,這是自2020 年6月三地公佈在大灣區開展“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聯合公告以來的一大重要舉措。 在當前疫情形勢依然不明朗的情況下,三地就具體内容達成共識,有效提振了市場信心,相信跨境理財通正式啓動不會太遠。 一、跨境理財通的前期籌備情況. 2019 年2 月,《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發佈,其中提出要“擴大香港與內地居民和機構進行跨境投資的空間,穩步擴大兩地居民投資對方金融產品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