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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Q:是否可援用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 A: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須由具有效登記之評估調查人員執行規劃(包括現勘、訪談與採樣監督)並須經技師查核簽證;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係代表評估調查及檢測當下的狀況,於各種管制行為發生前

  2. 依土污法第11條規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技師簽證相關規定與表單請參考本部環境工程技師簽證服務資訊網。 五、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提送審查

    • 本辦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評估調查人員: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完. 成登記之專業人員。 二、評估調查及採樣檢測規劃(以下簡稱規劃):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 各項規定,針對事業所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事業用地)進行背景及. 歷史資料蒐集、審閱、現勘、訪談與綜合評估,據以規劃土壤採樣位. 置、深度、檢測項目與數量等工作。
    • 讓與人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申報或事業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報請審查之土. 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其規劃應由評估調查人員執行。
    • 前條規劃應依場址環境評估法(附件一)、網格法(附件二)辦理。 但事 業運作與用地狀況採場址環境評估法、網格法有困難者,得將其評估調查. 方法,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 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受託機關)同意後,依所報評估調查方法.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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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環保署再次提醒,由於土壤污染評估調查檢測資料線上申報制度即將於今(1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近期亦將陸續發布網路傳輸方式申報說明文件與辦理宣導說明會,請各界密切留意相關訊息並即早準備。 SHARE. 點擊數 1065. 回到上一頁. 環保署為提高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申報正確性與推動申報資料電子化作業,於106年5月23日發布「土壤污.

  5.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最新之格式內容,可自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網址為ht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下載。 環保署強調,不論是讓與人依土污法第8條規定申報備查或者是公告事業依土污法第9條規定報請審查,一定要取得環保局同意函後,才 ...

  6. 環保署強調,新版「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格式、內容及填寫說明」將自民國102年6月1日起適用,屆時將不接受舊版表格,申報人可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網址為http://sgw.epa.gov.tw/public/)再次確認所使用之表格是否為最新公告之版本(格式封面右下角有版本日期可供辨識)。 環保署再次提醒,讓與人或事業未取得環保局核發之備查函或審查同意函,而直接完成土地移轉或土污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各項管制行為者,將依土污法第40條第1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SHARE. 點擊數 1145. 回到上一頁.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8條及第9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申報制度自民國94年開始.

  7. 為使與事業用地相關之對象瞭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 第9條規定、公告事業管制對象、土地移轉時應注意土壤品質狀況,以及 評估調查及檢測申報制度與規範等,特辦理本次法規說明會議,期讓各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