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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界址調整之標示變更登記後,應即通知申請 人領件並即改算地價及訂正地籍、地價有關圖冊,並通知稅捐稽 徵機關訂正稅籍暨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權利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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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或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界址調整協議書。 三、土地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五、他項權利人同意書(有他項權利設定者檢附)。 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檢附)。 連結市民大平台書表下載. 參、應繳規費. 一、應繳規費如下表: 二、本表所稱線段,指複丈時施測經界或範圍之直線段或圓弧線段;因地籍圖圖幅管理,致線段需切分情形,不得重複計數。

  3. 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界址調整之標示變更登記後,應即通知申請人領件並即改算地價及訂正地籍、地價有關圖冊,並通知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訂正稅籍暨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權利書狀。

  4. 申請土地界址調整測量應同時填具土地登記申. 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二、申請人: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土地管理人。 三、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 │文 件 名 稱 │文 件 來 源 │法 令 依 據│備 註 │. ├────────┼────────┼───────┼────────────┤. │1 土地複丈申請書│申請人可至臺北市│1 地籍測量實施│非地政士代理他人申請土地│. │ 及土地登記申請│政府地政局網站(│ 規則第207條 │登記時,委託人及代理人均│.

  5. 十三、界址調整-申請須知.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土地所有權狀。. 調整協議書、圖。. 涉及農舍者,需檢附解除套繪證明文件。.

  6. 申請土地界址調整測量,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二、申請人: (一)土地所有權人。

  7. 5.界址調整登記完竣後之土地所有權狀及應發還之文件,得依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 」規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具雙掛號郵資或現金,於申請收 件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