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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院107年12月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參考德國法制,設立大法庭,用以統一法律見解,已於108年7月4日實施。 ▍WHY,為何設置? 避免判決因不同法官的見解不同,造成歧異。 對當事人更公平,下級審也有遵循方向。 減少判決被撤銷、發回機會,縮短審判時程。 ▍WHAT,什麼是大法庭? 在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下設置,庭員由各庭組成,以合議方式,統一法律見解,但不作成本案終局裁判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3年7月7日 · 本文. 於2018年12月7日上路的大法庭制度取代了實務上行之有年的判例決議制度但為什麼會有如此大幅度的修正呢為了讓讀者瞭解法院實務的運作及制度的演進本文首先會著重說明判例和決議制度的概念以及過往所產生的爭議至於大法庭制度的內容則會在什麼是大法庭制度? ()——案件要怎麼進入大法庭呢? 〉中深入介紹什麼是判例決議」? (一)什麼是判例? 如果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作成的裁判值得參考時(例如:完整說明某一法律概念,或明確區分容易混淆的法律關係等 [1] ),就會透過會議或總會議等決議方式,將這些裁判選編為「判例」 [2] ,供各級法院法官參考。 所以說,判例就是「具指標性的裁判」 [3] 。 (二)什麼是決議?

  3. 2018年12月12日 · 法官. 司法院在2018年初提出增加大法庭制度的修正草案並於12月通過三讀未來最高法院將可以透過大法庭來確立統一見解也會有不同意見書同時判例決議制度也在這次修法中刪除但在大法庭制度施行後的三年內人民還是可以針對判例決議聲請釋憲究竟大法庭是什麼樣的制度呢

    • 法操FOLLAW
  4. 2023年7月7日 · 本文. 大法庭制度的前身. 什麼是大法庭制度? (上)──判例、決議何去何從? 〉系列文章中有提到,在過去的司法實務中,有2種行之有年的判例和決議制度。 因為判例和決議都是司法權下的產物,卻有僭越權力分立、觸及立法權等疑慮,因此我國於2018年12月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的部分條文,改以「大法庭」制度來取代判例和決議制度。 二、大法庭是三級三審外的制度嗎? 雖然大法庭設置於最高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 [1] ,但大法庭完全不是審級制度的一環! 大法庭之所以產生,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並避免判例和決議凌駕於抽象法規範之上,所以大法庭只針對「法律問題」作討論,不涉及案件事實!

  5. 為了讓讀者瞭解法院實務的運作及制度的演進, 本文首先會著重說明判例和決議制度的概念, 以及過往所產生 的爭議;至 於大 法庭制度的內容, 則會在什麼是大 法庭制度?( )——案件要怎麼進入大 法庭呢?〉. 中深入 介紹。 一、 什麼是「 判例」 和「 決議」? (一)什 麼是判例? 如果最高 法院、 最高行 政法院作成的裁判值得參考時( 例如: 完整說明某一 法律概念,或明確區分容易混淆的法律關係等[1]), 就會透過會議或總會議等決議方 式, 將這些裁判選編為「 判例」[2],供各級法院法官參考。 所以說, 判例就是「 具指標性的裁判」[3]。 (二)什 麼是決議?

    • 真理越辯越明
    • 公開透明
    • 「個案裁量」會導致無法統一法律見解?
    • 待解決的歧異案件
    • 善用大法庭制度,判決歧異有望解決
    • 延伸閱讀

    大法庭制度與過去判例、決議最大的差別在於,「當事人」是否可以「參與程序表達意見」。依據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規定,大法庭應「言詞辯論」,因涉及高度法律專業討論,強制律師代理。另外若大法庭認為有必要,也可以選任專家學者表達法律上的意見。透過這樣的審理過程,不僅能納入當事人的意見,也能結合學說與實務,在廣納各方意見後,做出妥適的裁決。

    有別於過去最高法院自行挑選判決的判例及閉門開會作成的決議,大法庭透過言詞辯論的審理,讓整個評議過程公開透明。而在審理過程中,11位法官中若有「不同意見」也能與裁定一同公布。在這樣的程序下,人民可以實際蒞庭旁聽,或閱覽大法庭的裁定進行監督。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規定,大法庭的裁定,對「提案庭」和「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從此規定可以發現,大法庭做出的決議僅對「個案」有拘束力。大家或許或出現疑問,這樣不是又無法統一法律見解嗎? 其實不然,由於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賦予法官「應」提案的義務,所以若最高法院法官想採取與大法庭不同的意見,仍須提案至大法庭,藉此可以確保最高法院的判決,都是大法庭做出的統一見解。

    大法庭制度備受各界期待,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副教授就投書媒體表示「頂新混油案,大法庭試金石」,針對頂新越南油案,吳教授認為一二審判決迥異,雖然食安法經過修正變成抽象危險犯,但究竟該採第一審法院以「無危害人體健康」來限縮法條解釋判決無罪,抑或是第二審法院「依法條文意」判處重罪,應經由大法庭公開辯論來解決。 而除了充滿爭議的食安法外,根據媒體報導,法務部長蔡清祥致詞時指出,最高檢準備向審判庭聲請大法庭裁定,針對詐騙集團是否應依組織犯罪條例判處強制工作,因先前的判決有歧異,希由大法庭做出統一見解。 過去也有律師針對最高法院對於「持有槍砲」的四則判決,向全國律師投書。該投書指出最高法院針對持有「槍砲零件」是否等同於持有「槍砲」判決有所不當,認為最高法院作出超出文義範圍之外的法律解釋。 除了上述幾個例...

    雖然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被稱為「強制提案義務」,但是否要採取與過去不同的見解,抑或是當事人向法官聲請提案至大法庭,最終的決定權仍然握在最高法院法官的手中。若法官不願意採取相異見解,或直接駁回當事人聲請(當事人還不能抗告),即便有大法庭,仍然無法發揮它的作用。 故《法操》在此呼籲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善用大法庭制度,面對法律見解歧異或涉及原則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時,應勇於向大法庭提案,讓大法庭制度真正發揮它的功能,重拾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

    • 法操FOLLAW
  6. WHAT什麼是大法庭在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下設置庭員由各庭組成以合議方式統一法律見解但不作成本案終局裁判。 WHO,誰能提案? 承審個案的審判庭。 個案當事人可聲請審判庭提案。 HOW大法庭如何運作? (以最高法院為例) 法律爭議: (1)歧異提案。 (2)原則重要性提案。 30天徵詢: 歧異提案前,應向其他庭徵詢意見,以判斷是否提案大法庭。 言詞辯論: (1)檢察官以外的當事人,強制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表達意見。 (2)必要時,得委任專家、學者到場或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 宣示裁定: (1)辯論結束30天內宣示。 (2)得公布不同意見書,讓不同於裁定的見解,能留下供大眾參考。

  7. 大法庭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內的功能性任務編制,係以裁判法律爭議統一見解為任務之法定裁判機關,大法庭的裁判活動為終審訴訟程序之一部分,亦採合議審判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成員各為11人,由審判長1人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及票選庭員9人共同組成由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分別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審判長(依辦理事務類型決定)。 票選庭員之人選、遞補人選,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分別自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符合每庭至少應有1人、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之方式選舉產生。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成員為9人,由審判長1人、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及票選庭員7人共同組成。 由院長擔任大法庭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