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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2月25日 · 不動產. 雷皓明律師. 2023-12-25 更新. 管委會是 台灣為了因應居住環境上的自治所設計的管理組織但如果我們今天不想要設立管理委員會是可以的嗎設立後管委會權限有哪些居民不滿或管委會違法的情況下又該如何推翻管委會決議呢若懷疑管委會違法如何控告管委會本文就讓律師一次告訴你或是有任何問題也歡迎使用免費法律諮詢喔! 目錄. 管理委員會的定義與成立細節. 二、管委會權限與管委會主委的產生及變更. 三、如何推翻管委會決議與管委會相關爭議. 一、管理委員會的定義與成立細節. (一) 什麼是管理委員會? 為了加強公寓大廈的自治與維護,提昇人民的居住品質,台灣在民國84年公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如果我們將公寓大廈的管理看作一個組織,這個管理組織會有組成要素3兄弟:

  2. 2022年3月14日 · 如何控告管委會律師帶你認識一案例成功推翻管委會決議! -林正椈律師. 林正椈律師. 民事案件. 小陳社區的管理委員會長期由特定住戶所把持對於公共設施的維護均消極處理導致社區髒亂建築物疏於維護管理處處都有產生危險的可能性究竟管委會的職責為何如果管委會不積極維護公共空間磁磚剝落電梯維護),致住戶受傷如何請求賠償如果管委會管太寬限制各種住戶自由如裝潢寵物飼養停車規定樂器演奏等等合法嗎? 如何控告管委會推翻不合理管委會決議? 而在學習如何控告管委會前,先來認識不動產所有權型態! 「不動產所有權」型態. 現今台灣住宅的態樣,多為集合住宅如公寓或大樓,在這些建築物內得以區分出各自「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及各個住戶共有的「共有部分」所有權。

  3. 2021年6月6日 · 告法有很多個類型有告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或不存在之訴」,也有告確認主委與管委會 (或區權人)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前者應該滿多網路文章寫過了今天來討論一下第二種訴訟方式。 先來聊一下法院的「確認之訴」,以前在有判例的時代,判例說確認之訴只需要去告有出面反對的人即可,甸甸不說話的人不用告他。 但現在判例制度已經作古了,尤其是很多民初的判例文件內容都不見了,只剩下判例要旨,就像我們這些年輕世代的人大概都聽過 周杰倫 很有名,但他以前到底紅過什麼大概是那些上了年紀的人才有聽過,差不多這個意思。 回到主題,相對的現在新的最高法院的見解越來越重要,只是大多都沒辦法像判例一樣一槌定音,對造總是可以找出其他不同的最高法院見解來對抗。

  4. 2024年2月29日 · 喆律法略事務所主持律師雷浩明表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所謂管理委員會是設立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下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議的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幾名住戶當管理委員所設立的組織。 如果社區大樓規模不大,只推選1人來管理公共事務,則稱為「管理負責人」。...

  5. 李永然律師. 公寓大廈設有管理委員會已日益普遍. 我國自民國84年6月30日起正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設有管理委員會者也日益普遍民眾所居住的公寓大廈如設有管理委員會」,而管理委員會如能有良好的運作時則社區的居住品質也可以獲得確保。 「管理委員會」既然如此重要,民眾居住於公寓大廈等社區自有認識「管理委員會」被賦予的權力與法律所課予之義務的必要;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管理委員會的被賦予的權力. 首先談到管理委員會被賦予的權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筆者歸納有以下六項:

  6. 其他人也問了

  7. 2021年4月6日 · 您可能感興趣的. 請問這算恐嚇嗎? 其他. 捷運上偷拍. 其他. 3 位律師回答. 謝政恩 律師. 發表於 2021/04/06 15:04. 回覆諮詢 (2072)、最佳解答 (75)、獲得感謝 (742) 您好,可以依民法第56條第2項及第799-1條等規定向法院提告聲請撤銷該決議或確認決議無效但原則上您仍需確認管委會因何須就重機加收費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較能於法院主張個人權益遭不當及不法侵害等等。 . 高維志 律師. 發表於 2021/04/06 15:16. 回覆諮詢 (20038)、最佳解答 (1518)、獲得感謝 (5792)

  8. 社區管委會會定期召開委員會議並且會由各委員提出一些改善社區的作法這些作法都會經過昨委員討論並投票表決而且都會留下完整的會議記錄請問在這樣的前提下社區管委會委員開會所決議的事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有無公告是否會有差別? 【解析】 按所謂管理委員會,係指為「執行」區分 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事項及 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工作,由 區分所有權人 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參照),所以,管理委員會雖得決議相關事項,惟其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規約 或 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參照);違反者,自是無效。 至於管理委員會決議之效力,有無公告是否有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