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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一)居家式托育。(二)幼兒園。
    • 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勞動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婦女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1. 首頁. 公共化教保服務. 113學年度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招生資訊. ::: 113學年度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招生資訊. Line. FB. 轉寄. 列印. 展開滿意度調查. 公共化幼兒園. 招生資訊連結如下. 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請至 幼兒園查詢專區 ,查詢預計就讀之非營利幼兒園或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即可檢視該教保服務機構之113學年度招生資訊。 關閉.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可供查詢各種教保資訊、最新消息、影音專區宣導短片等.

  2. 教保服務機構招收需要協助幼兒為身心障礙者直轄市主管機. 關提供之協助或補助,特殊教育相關法規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四 條. 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協助或補助應填具申請書載明. 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與類別教保服務人員人數設施設備及已取得之. 社會資源等事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協助或補助項目與內容. 之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及符合需要協助幼兒之教保服務需求情形等. 予以審查;其協助或補助之項目、方式、申請程序、審查基準與期限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五 條. 教保服務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協助或補助,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措施性. 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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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條例。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教保服務人員政策及法規之研擬或訂定。二、教保服務人員人力規劃、培育及人才庫之建立。三、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之保障。
  4. 招收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第六項補助及其他政府協助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費用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其專戶內當學期撥入之費用於該學期結束後不在此限。 政府得對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發放育兒津貼;其請領育兒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前項育兒津貼;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瀏覽人次總計:1,050,112,955人.

  5. 招收需要協助幼兒相關規定. 回列表. 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 可供查詢各種教保資訊最新消息影音專區宣導短片等.

  6. 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協助或補助應填具申請書載明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與類別教保服務人員人數設施設備及已取得之社會資源等事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直轄市主管機關應依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協助或補助項目與內容之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及符合需要協助幼兒之教保服務需求情形等予以審查其協助或補助之項目方式申請程序審查基準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5 條. 教保服務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協助或補助,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措施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