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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2月16日 · 傳媒早前報道,中國恒大公司執董兼香港總經理黃賢貴,涉嫌向香港紀律部隊高官送禮。 該總經理今年9月中秋節前夕,將兩個標價涉逾3000元,內有鮑魚、香檳、姬松茸等的酒店禮物籃,送給入境處副處長郭俊峯及首席入境事務主任汪奇。 兩人回應事件時,聲稱禮物總值不超過3000元,因此沒有向處方申報。 兩人在紀律部隊任職多年,一人甚至官至副處長一職,傳聞將問鼎入境處長寶座,沒理由不懂避嫌,可能的原因只有3個:一、以為無人知悉,會「過到骨」;二、經常收商界禮品,已習以為常,完全沒有警覺性;三、錯誤理解現有規定。 無論是哪個原因,相信市民都不能接受。

  2. 2021年5月28日 · 今(28日)頒下判辭,透露控方指控毛孟靜涉散播「831太子站事件」的謠言。 杜表示十分尊重新聞工作者,特別是客觀報道事實的記者,但不認為毛孟靜於保釋期間不會危害國家安全。

  3. 2024年4月23日 · 36歲父姦親女囚15年 8年前事主8歲起被性侵 官斥喪盡天良. 【明報專訊】藥房銷售員自8歲女兒與其同住起多次強姦和逼她口交,他否認各兩項強姦罪、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非禮罪,受審後裁定6罪俱成。. 暫委法官郭啟安昨在高院判刑時引述,事主患 ...

  4. 【明報文章】美國制裁港名單公布後,港府一方面「強烈譴責」美國「卑鄙無恥」,另方面卻刻意淡化制裁影響,說是「不痛不癢」,即使呂奇復生亦有不及。

    • 避免「官官相護」的表象
    • 控方沒上訴 不等於判決沒有問題
    • 設立官方和民間監察組織

    事實上,蘇官的裁定並沒有息事寧人,反而引發更大的反響。這裏主要涉及幾個問題。第一是關於投訴機制的設置問題。《如何就法官的行為作出投訴》中規定總裁判官處理公眾對某個裁判官的投訴是否合理妥當,是值得進一步討論的。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批評,由總裁判官處理對何官的投訴並不恰當,他質疑兩人可能一起共事早已相識,如「自己人查自己人」,整個投訴機制形同虛設。這種質疑並非空穴來風,主要是因為蘇官的裁定理由並沒有說服大家。 例如,有投訴指何官處理前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及兩名女成員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時,稱3人未來必是「社會棟樑」,應保留「有用之軀」,從而輕判罰款1000元。筆者認為,何官的這種言論明顯帶有政治立場。但是,蘇官卻認為:根據何官判刑理由的前文後理,何官的言論是屬於「...

    第二是關於「無上訴或覆核即為判決合理」的觀念必須改變。在關於何官被投訴輕判眾志3被告的問題上,蘇官稱,律政司沒有就上述6個投訴案件進行上訴或覆核,這與他對上述投訴的結論脗合。筆者認為這是過於簡單的推斷。律政司沒有提出上訴或覆核是有多重原因造成的,或是由於處理案件過多,無法一一上訴或覆核,或是律政司有關人員怠於起訴,等等。因此,律政司不上訴或覆核並不必然等於其立場與蘇官的觀點一致。 第三是關於哪類案件投訴可以處理的問題。蘇官曾經強調,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總裁判官不適宜,亦不會以行政的職能干預任何的司法決定。其實,蘇官的話只對了一半。 誠如《如何就法官的行為作出投訴》指出:司法機構只處理關於法官行為的投訴。鑑於司法獨立的原則,由於司法判決是法官及司法人員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因此司法機構不會...

    對此,改革投訴處理機制的目標有兩個方面,第一是着手制定更為合理的法官失當行為投訴處理機制;第二是設立官方的監察機構和民間監察組織,加強對投訴法官處理的監督。綜觀其他普通法地區,既有監察司法機關的官方機構,又有如美國的Judicial Watch(司法觀察)、Court Watch(法院觀察)等民間組織。可以說,這些司法監督機構或組織的存在,能夠說明司法機關更公平、公正的處理案件,取得公信力。 最後,筆者十分贊同司法機構的一項新的改革措施,即今後會將法官投訴的處理結果及論據上網,給予公眾參考。筆者也十分同意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的觀點:司法機構以往面對法官投訴,往往以「清者自清」方式處理,絕不會公開交代;如今司法機構能「與時並進」,公開投訴處理結果及論據,肯定是一件好事。

  5. 2021年8月17日 · 該尼泊爾籍女被告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稱律政司長、兩名外聘主控和兩名警員惡意檢控,索償逾600萬元,高院昨頒下判辭,稱女被告所有申索理由均不成立,並下令她支付訟費共約90萬元。

  6. 2024年3月23日 · 圖1之1 - 游族網絡前高管許垚(左)毒殺游族網絡創辦人林奇(右),昨被判 . . . . . . (網上圖片). 【明報專訊】內地知名網遊公司游族網絡(002174.SZ)前執行董事、三體宇宙首席執行許垚,2020年向同事投毒導致1死4傷,包括游族網絡創辦人兼董事長林奇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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