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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發生後24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僱員補償申請
- 根據《 條例》第 14(1) 條,任何未能完滿解決的工傷案件須於意外發生後24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僱員補償申請。
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ecd/HECC_PointsToNoteForEmployee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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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應於僱員須獲付工資的相同日期支付工傷病假錢及有關的醫療費, 以解決個案。 病假超過3天但不超過7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一般來說,有四種方法向僱員支付補償(或支付予已故僱員的家庭成員): i) 直接支付. 如果工傷病假不超過3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在該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支付補償款項。 ii) 協議. 如果工傷病假超過3 天但不超過7 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傭雙方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達成補償協議。 僱主並須在該僱員的正常發薪日支付有關補償款項。 iii) 補償評估證明書. 在其他情況下,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會給僱主及僱員簽發一份列明補償款額的「補償評估證明書」(即表格5),僱主必須在證明書發出後21 天內將補償款項或未付的餘額全數支付給僱員。 如僱主拖欠補償款項,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 iv) 由法院處理.
要求僱員接受由指名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進行的身體檢查; 對懷疑個案作初步調查,及聯絡保險公司跟進個案; 制定處理僱員工傷個案指引,以協助處理個案及根據法例依時支付工傷病假錢及工傷補償。 要了解更多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下須履行
工傷病假超過7天 (如工傷病假不超過7天,僱主應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0(11)條或第16CA條以「直接支付補償」或與僱員「協議決定補償」方式解決其工傷個案);
若僱員在傷癒復工後,遲遲未有完成銷假或判傷手續,導致工傷個案無法結束,僱主可怎樣促進有關工傷個案之索償? 在以上情況下,僱主可透過逾期未完結個案的「書面銷假」計劃,以解決該些工傷個案。
對僱員在同一天身為醫院住院病人及非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370元 解決工傷個案的途徑 視乎個案情況 ,工傷個案可循下列途徑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