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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9月28日 · 如你未能提供足夠資料,部門可能無法處理你的查詢、意見或投訴。 你有權要求查閱或改正你存放於房屋署的個人資料。 如有需要,請聯絡我們的部門資料保障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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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標承投為推行香港房屋委員會的建築信息模擬及地理信息系 ...

    • 成員
    • 向委員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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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呂寶兒女士, JP (主席)
    陳偉明先生, BBS, MH, JP
    蔣昭嵐女士
    張思穎女士

    提出上訴

    凡租契已根據房屋條例第19(1)(a)或(aa)條終止,或凡遷出通知書已根據房屋條例第19(1)(b)條發出,承租人可在終止租契通知書完成送達之日或遷出通知書發出之日之後不遲於15天內向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主席如信納該承租人因健康欠佳、不在或委員會主席認為足夠的其他因由而未能提出上訴,則可准許一名根據有關租契獲授權佔用有關單位的人代承租人提出上訴。 上訴須以書面提出,並須述明上訴理由。承租人可由專人或以郵件方式將上訴信送交上訴委員會(房屋)(地址:香港九龍何文田佛光街33號)。 重要通知:有關上訴必須於上述15天法定限期內向委員會提出。根據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的裁決,未能在限期前提出的上訴不能進行上訴程序(判案書案件號碼CACV 426/2000 , 2000年12月8日)。因此,委員會沒有法律權力處理逾期的上訴。 注意:如你選擇郵寄上訴文件,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以確保你的上訴文件能妥善送達上訴委員會。若郵件郵資不足,香港郵政會把郵件退回寄件人或予以銷毀 。上訴委員會不會接受逾期的上訴。 就有關「郵資充足 派遞迅速」方面的資料,請瀏覽以下網址: https...

    聆訊通知

    委員會會就獲接納的上訴進行聆訊。聆訊通知書會連同由房委會擬備的個案事實摘要,於聆訊前不少於14日,以掛號郵件方式寄送給上訴人。 上訴人可親自出席上訴聆訊,或可由上訴人以書面授權的大律師或律師或任何人,代表出席聆訊。上訴人須在聆訊日期之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向委員會秘書處發出書面通知,述明代表他的人的姓名,以及述明該人是一名大律師、律師或是上訴人以書面授權的人。

    上訴聆訊

    負責聆訊上訴的上訴審裁小組由三名委員會成員組成,其中一人擔任上訴審裁小組主席。 除特殊情況下,聆訊須公開進行。聆訊一般以廣東話進行。如有需要,聆訊時會提供即時傳譯予上訴人。 聆訊一般根據以下程序進行- 1. 首先,由房委會代表講述個案的背景及終止租約或發出遷出通知書的原因。上訴審裁小組和上訴人可向房委會代表作出提問。 2. 其後,上訴人會申述其上訴理由。上訴審裁小組和房委會代表可向上訴人作出提問。 3. 當各方均完成其陳述及提問後,上訴審裁小組會請上訴人、房委會代表及旁聽人士離場。上訴審裁小組隨即進行閉門審議。 如上訴人沒有出席上訴聆訊並且沒有由他人代表出席上訴聆訊,則上訴審裁小組倘信納有關聆訊通知書已向上訴人發出,即可- 1. 在上訴人缺席的情況下對該項上訴進行聆訊;或 2. 將聆訊延期。 若在聆訊當日出現惡劣天氣(如香港天文台發出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暴雨警告信號),委員會會按照有關通告(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所載安排處理當日的聆訊。

  2. 房屋署在投訴人透過「租者置其屋計劃」購買單位前,未有告知單位有部分喉管置於下層單位,以致投訴人未能要求進行相關的「售前維修」 全文

    • 房屋署投訴1
    • 房屋署投訴2
    • 房屋署投訴3
    • 房屋署投訴4
    • 房屋署投訴5
  3. 房協致力解決住屋問題和不斷創新,以達到世界水平,並在質素、物值及管理方面佔領導地位,並以「顧客為本」、「優質為尚」、「人才為基」及「資源為用」為信念,實踐企業原則。

  4. 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調查員在不同時段多次到訪受查單 位,均未能遇見上訴人或其他人士,遂將個案轉為懷疑濫用公屋個 案作深入調查。

  5. 一般而言,所有的家居噪音投訴由警務處負責,市民可以直接致電各區警署,或透過警方的電子報案室進行投訴。 警方接獲投訴後,會先派人前往相關地點視察,若證據充分就會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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