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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0年12月6日 · 房屋買賣預售屋完工交屋後發現坪數與契約記載坪數不符時怎麼找補?. 預售屋買賣會發生坪數不足或超過契約記載坪數的問題為此內政部於90年9月3日台 (90)內中地字第9083626號函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房屋面積誤差 ...

  2. 購屋爭議和解契約書範例). 推薦 0 收藏 2 轉貼 0 訂閱站台. 購屋爭議和解契約書範例).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出賣人)與 (以下簡稱乙方買受人),雙方就房屋買賣爭議事宜達成以下和解協議:. 本契約所和解之房屋買賣座落於門牌號碼 ...

  3. 一、債務人係 社區大樓住戶,亦即該住所房屋之所有權人,自民國 年 月 日起債務人均未依大樓管理規章繳交管理費,迄今已積欠 元(詳證一)。

  4. 在房地產價格高漲的今日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圓滿完成交易是最美好的結果,但總有少數的情形因故必須解除契約,而在實務上如為雙方合意解除契約的情形,又無法以「解除契約」為登記原因辦理移轉,此外又有相關的稅務問題,常讓當事人應該繳納何種稅捐產生混淆,致生許多困擾。 【解除契約的法律性質】 不動產之買賣雙方簽定買賣契約後,買方已支付價金,賣方也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買方,若因雙方解除買賣契約,依據民法第259條的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是以賣方已收受的價款應返還予買方。

  5. 2011年10月17日 · 一、前言. 隨著這些年房地產交易的熱絡房地產的交易糾紛竟然在消費糾紛排行中名列前矛尤其是中古屋買賣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的主張更是常見而究竟瑕疵擔保責任是什麼? 買賣雙方的法律關係應如何主張呢? 筆者將在這篇淺論不動產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中初步談到本文所談到的瑕疵擔保責任為一般買受人與出賣人的權利義務與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因消費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略有不同望各位不吝賜教斧正

  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務上常見爭議. 一、公寓大廈管委會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 公寓大廈管委會的內涵,大概具備了一定的名稱、事務所、一定目的等要件,核心問題在於有無「獨立之財產」。 管委會其實只是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即業主)的代表,有財產的主體是區分所有權人,在此一概念上與合夥,或祭祀公業有相當的區別。 直言之,合夥的財產屬於合夥,祭祀公業的財產屬於祭祀公業,但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的管理基金或一切公共設施,卻不能認為是管委會的財產。 關於管委會的當事人資格,近年仍不斷有爭議性案例發生,尤其是社區的修繕裝潢施作上,涉及的內外關係,法理上均值得探討。 (一)管委會執行修繕工程造成鄰樓塌陷:

  7. 依目前實務,法官判房東勝訴的主要理由,是認定房客在租屋處自殺,會使房屋變凶宅而貶值,即使房客非故意讓房屋跌價,也有過失責任;而判房東求償敗訴的法官認為,房客自殺後,房屋結構無損壞,房東仍可自由使用或出租,且房東通常無法舉證房客自殺是故意侵害其利益。 蔡念辛律師則建議房東可在租約載明「珍惜生命條款」,如寫下:「因房屋若發生自殺事件,將成為凶宅,減損房屋價值,侵害屋主權益,請房客珍惜生命,勿於租處自殺。 若日後不幸發生自殺事件,房東可依前述條款,主張房客簽約時已知自殺後果,仍在租屋處自殺,顯然故意造成房屋貶值,具此向繼承人求償,若房東擔心觸霉頭,則可改用溫馨關懷口吻,將自殺後果寫入租屋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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