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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如何變更?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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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新申請審查許可

      • 第十條 取得許可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應將許可證核准日期及字號標示於廣告物之左下角、右下角或明顯處。 第十一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 第十二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www.nlma.gov.tw/最新消息/法規公告/30-建築管理篇/10451-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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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9年6月14日 · 一、居家憲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俗稱居家憲法顧名思義本條例主要用於釐清公寓大廈的住戶有什麼權利義務而設置廣告就是其中一個例子。 依據本條例規定 [2] ,如果您所居住的公寓大廈已於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中有設置廣告的相關規範並已向主管機關 [3] 報備,一旦您想要在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或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就應該受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限制。 如果有住戶不遵守規範 [4] ,管理負責人 [5] 或管理委員會 [6] 應該加以制止,若住戶仍然不聽從勸告,則可能被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至20萬元罰鍰 [7] ,並可以連續處罰直到住戶拆除廣告物回復外牆原本狀態為止。

  3.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 第 12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4. 皆須填寫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 (變更)申請書」,另檢附:. 一、免申請雜項執照者新設立應備文件:. 1、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載明廣告物內容、框架規格、材料、形式、設置位置圖說及固定方式(1式3份). 3、土地使用 ...

  5. 第十一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第十二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第十三條 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場所,其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商標以外之文字,應附加英語標示: 一、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之超級市場、量販店、餐廳。 第十四條 下列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一、公路、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處所。 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6.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1-12-20. 內政部93.7.19台內營字第0930085155號令訂定 內政部98.9.2台內營字第0980806484號令修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格式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生效內政部110.12.16台內營字第1100818025號令修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格式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一日生效。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處所使用權同意書. 發布日期:2021-12-16. 返回 置頂. ::: 交通位置 相關網站 雙語詞彙對照表 本署服務資訊 各分署服務資訊 隱私權保護政策 資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7.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經本府許可者申請人繳納許可證費用後由本府核 發許可證其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後應自行拆除並恢復原狀。 前項許可證期滿後需繼續設置者,應於期滿前一個月重新申請;逾期未重 新申請者原雜項執照及許可證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