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如何變更?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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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請審查許可
- 第十條 取得許可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應將許可證核准日期及字號標示於廣告物之左下角、右下角或明顯處。 第十一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 第十二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www.nlma.gov.tw/最新消息/法規公告/30-建築管理篇/10451-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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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4日 · 一、居家憲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俗稱居家憲法,顧名思義,本條例主要用於釐清公寓大廈的住戶有什麼權利義務,而設置廣告就是其中一個例子。 依據本條例規定 [2] ,如果您所居住的公寓大廈,已於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中有設置廣告的相關規範,並已向主管機關 [3] 報備,一旦您想要在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或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就應該受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限制。 如果有住戶不遵守規範 [4] ,管理負責人 [5] 或管理委員會 [6] 應該加以制止,若住戶仍然不聽從勸告,則可能被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至20萬元罰鍰 [7] ,並可以連續處罰直到住戶拆除廣告物回復外牆原本狀態為止。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 第 12 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皆須填寫「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 (變更)申請書」,另檢附:. 一、免申請雜項執照者新設立應備文件:. 1、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載明廣告物內容、框架規格、材料、形式、設置位置圖說及固定方式(1式3份). 3、土地使用 ...
第十一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 第十二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 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場所,其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商標以外之文字,應附加英語標示: 一、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之超級市場、量販店、餐廳。 第十四條 下列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一、公路、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處所。 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1-12-20. 內政部93.7.19台內營字第0930085155號令訂定 內政部98.9.2台內營字第0980806484號令修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格式,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生效。 內政部110.12.16台內營字第1100818025號令修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格式,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一日生效。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處所使用權同意書. 發布日期:2021-12-16. 返回 置頂. ::: 交通位置 相關網站 雙語詞彙對照表 本署服務資訊 各分署服務資訊 隱私權保護政策 資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經本府許可者,申請人繳納許可證費用後,由本府核 發許可證,其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後,應自行拆除並恢復原狀。 前項許可證期滿後需繼續設置者,應於期滿前一個月重新申請;逾期未重 新申請者,原雜項執照及許可證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