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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2月11日 · 要了解何謂暴動罪,必須先了解與這罪有連帶關係的非法集結罪。 這兩罪均沿 律政司今次罕有地引用《公安條例》控告36名人士暴動罪,這罪自1970年修定以來,在香港的案例不多,用來控告本地人的暴動行為更是前所未有,如何能入罪,可能要考驗法庭。

  2. 暴動是指一個出現了破壞了社會安寧的非法集結。 任何人參與演變成暴動的非法集會即被視為參與暴動。 任何人參與暴動,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循公訴程序)或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5年(簡易程序)。 任何人如不合法地對他人或他人的財產構成實際傷害,或在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作出威脅會即將向其作出人身或財產構的傷害,該行為便屬破壞社會安寧。 即使本身是和平的行為,如果持續進行,也可能會激起他人的暴力。 如果暴力反應可以被視為這種持續行為的自然後果,那麼實施這種行為的人就可能被視為破壞了和平。 破壞社會安寧本身並不構成刑事犯罪,但警方可以在發生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時行使逮捕權,並要求對破壞安寧的人實施強制令以維持安寧。 「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3. 2024年4月12日 · 第一,暴動罪的定義。 今次案件是引用原有在《公安條例》第19條下的暴動罪,是以非法集結罪為基礎,即三人或以上集結、作出擾亂秩序等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就是非法集結。

  4. 公安條例 將暴動定義為「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當中非法集結指「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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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9年12月9日 · 兩名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和朱凱廸早前提出收緊暴動罪的定義,包括指明當事人的行為必須牽涉暴力行為、以及參加者有「共同目的」等。

  7. 法律定義. 公安條例 將暴動定義為「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當中非法集結指「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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