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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轉讓被譽為最安全的生意創業方法,東主透過頂讓套現資金再作發展,投資者及買家透過頂手以降低風險,香港創業提供一站式生意買賣顧問服務,創出生意商機。 香港創業Hong Kong Startup本着「隨心所創」信念,為有志創業人士提供買生意及生意頂讓顧問服務: 生意轉讓、生意頂讓等各種創業模式。 香港創業打造的頂讓網及頂手平台,集合最新的生意轉讓機會,將一切生意可能性透過互聯網絡傳遞。 正因為我們走過創業艱辛之路,深明各種荊棘,生意轉讓及頂讓過程中的疑惑。 因此,我們的團隊富有經驗、專業,不論在生意買賣、頂讓或任何生意範疇都能以創業者的角度出發提供貼身建議,務求不斷發掘出最符合創業者興趣及預算的生意轉讓項目。 Last modification: 六 2 十 2021. 生意頂手行業分類.
1. Transfer of Businesses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Ordinance. 2. (Amended 28 of 2012 ss. 912 & 920) under or pursuant to which a business or any assets thereof are charged as security for the payment of money or the performance of an obligation, and includes an equitable charge; (Amended 28 of 2012 ss. 912 & 920)
2017年8月6日 · 323 創業網 是一個香港最全面的創業交易平台,當中集合創業、自由買賣、生意轉讓、頂讓、轉手、商舖租售、商業服務、商務中心、各行出牌、食肆裝修、設備轉讓、宣傳推廣 等多項服務,並憑藉資深經驗為客戶提供至誠的專業服務,客戶可隨時致電「免費諮詢
2024年1月22日 · 簡單來說,業務轉讓是指透過合併、重組、資產收購、股份轉讓或其他類似的業務交易,將業務的全部或重要部分,轉讓給另一個實體或個人 3 。 就一般中小型有限公司而言,常見的股份轉讓有兩類: (一)公司轉讓所有股份 3 : 這意味著公司的全部權利、義務和責任,還有資產和負債都將由買方承擔。 在完成交易之前,放售的公司需要經盡職調查,而此調查將由買方負責進行。 (二)公司轉讓部分股份 2 : 這是指公司只轉讓部分業務,例如:一家公司可能同一時間經營不同品牌,而買家只選擇購入某一品牌的業務。 買賣雙方需要達成股份買賣協議,以釐定股份價格、成交日期、賣方的擔保和陳述、納稅彌償責任、賣方責任上限等事項 2 。
-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9號中環中心地下, 00000
2023年9月14日 · 由於訴訟時限短暫,一般消費者少有經常查閱《憲報》或報章的「轉讓通告」的習慣 ,難以在第一時間知悉業務轉讓,從而錯失向新商戶追討的時機。 然而,舊商戶的責任並不會因「轉讓通告」而終止。 消委會提醒,消委者作任何預繳消費時均應該衡量個人實際需要,避免過度預購;宜判斷商戶的誠信程度,避免因折扣、贈品等優惠而作衝動大額預購;購買服務後應定期使用和不時查證紀錄,並留意商戶的業務狀況和動向;倘若遇上美容中心業務轉讓,應先了解追討新商戶的權益和時限,包括到 《憲報》網站 瀏覽有關商戶是否有發出「轉讓通告」,再與新商戶商討繼續提供服務安排。
2023年3月19日 · 以「合夥—退出合夥」方式進行業務轉讓. 不能直接將無限公司變成有限公司. 首先,在法制上要做到「一個申請」就將無限公司「轉變」成有限公司的方法,在香港並不存在,兩者亦不是「升級」、「降級」的關係。 主要原因是,無限公司與有限公司的「法人概念」有別,其權利和義務亦差天共地。 必須重申的是,無限公司只作為東主的個人延伸;而有限公司則作為獨立法人身份,因此在財務責任、法律上的地位亦不盡相同,註冊方法與體系也不一樣。 如果想了解更多有關無限公司與有限公司的分別,可以到本網站的另一文章— 「成立公司應該選「有限公司」還是「無限公司」? 各自有什麼分別? 」 詳看. 因此,想將「無限公司變成有限公司」的方法,只能迂迴一點,以以下的方法進行: 方法一. 另註冊新有限公司、「購入」舊無限公司業務.
2020年5月31日 · 根據香港法例第49章《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該條例」)第3條,在業務轉讓中,承讓人須承擔其承讓業務的所有債務。 該條例旨在防止任何人透過欺詐手段轉讓業務,淘空資產,以致債權人無法了結其申索。 企業可在甚麼情況下合法地結束原有業務,並展開與舊業務(「舊業務」)類似的新業務(「新業務」)而不受該條例規限呢? 「業務轉讓」的涵義. 法院在判斷有沒有發生業務轉讓(從而受該條例管限)時,會考慮所有相關情況。 在BNP Paribas v GC Luckmate Trading Ltd [2002] 2 HKLRD 156一案中,法院概述了顯示發生業務轉讓的相關因素,包括:採用相同或類似名稱、聘用相同人員以及經營相同或類似業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