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 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

      • 二、發給辦法第7 條(現為第9 條)規定:「(第1 項)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
      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553&Page=9122&Index=6
  1. 其他人也問了

  2. 1.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7條規定:「(第1項本辦法施行 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依下列各款辦理之保險不 在此限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得以辦理保險者。 ……五、辦理文康旅遊 活動得為參加人員投保旅遊平安保險者。 (第2項)公務人員或遺族依本辦法 發給慰問金時,其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之下列各 項給付,應予抵充,僅發給其差額,已達本辦法給與標準者,不再發給:一、 慰問金。 二、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 三、前項各款保險之給付。 但第1款保 險係依政府強制性規定辦理,且公務人員有負擔保險費者,其給付免予抵充。 (第3項)……。

  3. 學校須按《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和其附屬規例保障其僱員工作時的安全及健康。 學校應訂明各種措施,改善工作環境、工序、作業裝置、物料使用或存放標準,以確保員工安全和健康。 僱員亦須遵從法例的規定,保障自己和其他可能受影響人士的安全及健康。 學校可考慮制訂一套職業安全及健康的管理制度,包括管理制度的組織、安全責任分配、風險評估、工作間的安全及健康規則、以及緊急應變計劃。 詳情可參考 職業安全及健康 。 此外,學校應為其僱員提供職業安全及健康教育、指引和訓練,並舉行有關演習及急救安排。 詳細情況,可參考 職業安全健康局 網頁。 此外,學校可聯絡 勞工處職業健康服務的護士長 ,安排免費職業健康講座。 學生安全. 學校應為學生提供安全的學習環境,保障其身心健康及安全。

  4. 教育局綜合保險計劃簡介會. 2022/2023學年. 2022年10月25日及10月28日. 目錄. •綜合保險計劃概覽保險種類公眾責任保險僱員補償保險團體人身意外保險. 3. 綜合保險計劃概覽. 保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局所有資助學校按位津貼學校未完全轉為直接資助學校的資助及按 位津貼學校其校董會其法團校董會校董會之個別成員法團校 會之個別成員 業務性質 •教學、與教育有關的活動,包括由教育局籌辦或批准之活動. 4. 綜合保險計劃概覽. 保險期 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地域範圍 •香港 •如受保學校舉辦短期外遊活動,地域範圍擴展至全球 司法審判權及管轄範圍 •香港. 5. 綜合保險計劃–保險種類.

  5. 發給限制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本人或其遺族依本辦法申請慰問金時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依本辦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投保額外保險之給付應予抵充。 使用表格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 慰問金申請表

  6. 綜合保險計劃是教育局為資助學校及按位津貼學校安排的一項保險計劃。 該計劃包括三部分:(1) 公眾責任保險;(2) 僱員補償保險;(3)團體人身意外保險。 第(1) (2)部分屬責任保險,旨在保障學校日常運作時,引致任何人及學校僱員因意外受傷而招致金錢上的損失,/ 因意外導致財產損失或損毀, 第(3)部分則是給予學生的一項象徵式的慰問金。 各部分的進一步說明如下: 公眾責任保險. 3.1 公眾責任保險是保障學校在意外事故中引致任何人( 不包括學校僱員)受傷或財產損失或損毀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但不包括道義上的責任)。 3.2 上文所述的「任何人」指任何「第三者」。 「第三者」可以是因學校疏忽而受傷或蒙受損失的學生、家長、訪客或公眾人士。

  7. 是若無上開除外規定之情事各機關學校即不得再為所屬人員投保額外保險因此執行職務人員如發生意外事故可依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如基於其參加戶外研習活動人員身分而投保意外險者其已領取之保險給付在申請發給辦法慰問金時應予扣抵惟若非屬執行職務或非經指派參加且核給公假等之單純參加活動人員其得否投保額外保險自非發給辦法規定之範圍。 三、各機關辦理之訓練進修研習班,其於參訪活動期間得否適用發給辦法端視其是否係經機關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而遭遇危險而言;至於是否符合上開「公差」所定參加各項研習、訓練或會議給予公假之期間,係屬實務認定問題。 ::: 網站地圖 展開收合.

  8. 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依下列各款辦理之保險不在此限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得以辦理保險者執行特殊職務期間得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保險者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得免經核准由服務機關學校逕依有關規定辦理保險者派駐有戰爭危險國家之駐外人員得辦理投保兵災險者辦理文康旅遊活動得為參加人員投保旅遊平安保險者。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辦法申請慰問金時,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之下列各款給付,應予抵充。 本辦法發給之慰問金高於下列其他各款合併之給付總額者,僅發給其差額;低於或等於者,不再發給: 一、慰問金。 二、與慰問金同性質之給付。 三、前項各款保險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