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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港元定期存款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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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6月1日 · 即個人金融帳戶一整年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且全年期間有任3個月存入筆數達200筆銀行得在每年3月底前提供前一年度該帳戶存入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料中心。 此外,財政部「智能稅務服務4年計畫」已於2020年啟動,其中會先將營業稅導入;而後也會陸續導入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 另外規劃2023年與戶政機關合作預計運用親等資料等來精進綜所稅等異常案件的查核提升稅務行政效率。 預計2024年完成各稅目系統建置,透過人工智慧(AI)技術,提升各稅選案查核的精準度、稅源的掌握,同時也能夠大幅減輕稅務人員的負擔。 有了智慧查稅系統的幫助,國稅局目前針對以下幾種較常發生的異常情形將主動選案調查: .個人帳戶短期內連續以現金方式提領或存款。

  2. 2019年4月1日 · 根據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個人需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海外投資100萬元,數年後匯回本利和110萬元,僅須就孳息10萬元的部分計入海外所得額,並非以匯回海外資金全額110萬元課徵所得稅。 非海外所得: 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 海外所得: 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境外遺產繼承、贈與等。 2.區分課稅年度. 確認其資金來源屬海外所得後,接下來判斷其所得是否超過核課期間。 若其海外所得已申報課稅者,自然沒有被課稅的問題;如果過去沒有申報者,則進入下一個判斷階段。

  3. 2023年5月1日 · 短期票券指期限在1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上述這些利息所得,除存款利息應併入所得計稅之外,其他採分離課稅,按10%扣繳稅款後,不再與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計算。 另外關於銀行存款,由於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每戶27萬元,若一戶1年約有2,700萬元以下的存款,假設以近年銀行存款利率1%計算,這份利息所得應該都可以不用繳稅。 超過的話,繼續放銀行就不見得划算了。 5.租賃及權利金所得: 把有形或無形的資產租借或授權給別人使用,而獲取的收入,也就是包租公、包租婆的收租賃所得,以及發明家的專利收權利金所得。 雖然收房租、發明看起來輕鬆容易,但維護房屋及研發皆須耗費精力,所以有成本費用可以讓房東或權利金授權人減除。

  4. 2023年10月1日 · 基金是民眾熱門投資理財工具之一,依照發行公司不同,可區分為「境內基金」與「境外基金」,而投資這2種基金的課稅方式也大不同,可別搞錯了! 以下介紹境內基金與境外基金的差別。 境內基金是指在國內登記註冊之基金;境外基金則是登記在臺灣以外地區,大都在有「租稅天堂」之稱的國家註冊,例如盧森堡(Luxembourg)、開曼群島等,這是由境外基金公司發行,經臺灣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 例如:群益印度中小基金,看名稱似乎是投資在海外的印度市場股票,但由於群益投信這檔基金的註冊地是在臺灣,所以應該歸類在境內基金。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基金買賣獲利(資本利得)的課稅標準是以「註冊地區」,而非「投資標的」。 然而,基金配發利息或股利的課稅標準是以「投資標的」,而非「註冊地區」。

  5. 2019年10月1日 · 一、金融投資25%. 回臺資金必須存入外匯存款的專戶於扣除稅款金額後的25額度內可從事金融投資。 根據金管會公告《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可投資的金融商品包括:債券(含政府債券、公募公司債、金融債、國際債券)、股票(上市、上櫃、興櫃)、投信基金、期貨ETF、指數投資證券(ETN)、上市櫃認售權證、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個人方面,可在匯回資金的3%額度內投資保障型及高齡化的保險商品。 投資國內保險商品以匯回資金3%為限. 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以下列為限: .傳統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利率變動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無生存保險金且符合一定保障比例的傳統人壽保險. .健康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 .傷害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 .長期照顧保險. .實物給付型保險.

  6. 2018年1月1日 · 銀行及證券商發行如組合式存款透過指定用途 信託資金代銷的海外連動債等結構型商品,自二 一 年起不再享有利息所得27萬元免稅,且其連結商品 如屬境外收益,不但沒有免稅優惠,也不適用最低稅 負海外所得逾100萬元才課稅的門檻條件。

  7. 2018年9月1日 · 相較於臺灣行之有年的三層退休金結構,香港的退休金制度就簡略許多。早年是由各公司為員工存款準備一筆錢,稱之為「公積金」;二 年後香港特區政府通過法案強制執行,並有規定提撥比率,稱為「強積金」,這是香港目前僅有的公有退休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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