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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1月1日 · 獲配外國企業股利非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也無二代健保及股利可扣抵稅額減半的問題,惟應注意海外股利所得與個人其他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則需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營利事業:外國公司所發放的股利係投資收益,但不屬於《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免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 ※《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 投資於國內其它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 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 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 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

  2. 2019年4月1日 · 為協助受影響的民眾順利返臺投資,以吸引資金回流,帶動國內經濟發展,財政部於二 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發布解釋令,可透過下列3個原則判斷匯回資金是否需課稅,包括:辨認資金性質、區分課稅年度、檢視申報情形。 判斷海外資金是否課稅3大原則. 1.辨認資金性質. 將資產配置於海外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因此並非匯回的海外資金皆屬於海外所得,非屬海外所得也就毋須課徵所得稅。 根據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個人需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海外投資100萬元,數年後匯回本利和110萬元,僅須就孳息10萬元的部分計入海外所得額,並非以匯回海外資金全額110萬元課徵所得稅。 非海外所得: 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

  3. 2018年11月1日 · 對此,陳長慶以FAIR關鍵要點舉例,提出了5大重點,分別為:1.提升財務顧問的技能、2.提升財務顧問公司的素質、3.打造財務諮詢為專屬服務、4.降低分銷成本、5.提倡公平交易化。 具體要求見圖一。 如此,雖然對保險業與保險業務人員帶來了一定程度的挑戰,但在符合要求、提升專業與能力提升的同時,也提升了與AI或數位科技抗衡的能力。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55期.

  4. 2024年1月1日 · 0. 彭金隆. 政治大學商學院教授兼任教學副院長. 「利率」一直是臺灣壽險業經營上相當關鍵的變數,目前整個產業所面臨問題的核心,與2002年前後市場利率大幅降低,並長期持續維持低利率有高度相關,保險公司為填補過往利差損,經營主軸改為重利差益而輕死費差的營運架構,當壽險業開始習慣長期低利率的環境時,在2022年美國聯準會啟動暴力升息後,立刻讓保險公司學到利率波動可以帶來的巨大經營風險,也讓業者對利率的敏感度和警覺度大幅提升,對資產負債管理的看法也有了重大的轉變。 在過去低利率環境,利差損主要因為是銷售利率保證過高的商品,保險公司策略就是透過更多海外長期投資收益,弭補高利保單所造成的利差損失,但是這樣的經營脈絡是奠基在低利率持續且利率相對在比較穩定的環境假設下。

  5. 2020年9月1日 · 香港人來臺是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符合該辦法第16條的任一項即可申請,並在臺灣居住一定期間後,即可申請定居,取得臺灣籍身分。 其中,最熱門的就為「投資移民」,港澳投資移民臺灣的門檻為新臺幣600萬元(約港幣158萬元)。 但於2020年3月,為了防止「假投資,真移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調整審查標準,要求港澳投資人必須營運或投資企業至少3年,且每年必須僱用2名以上臺籍員工,門檻雖然提高了,但相較於外國人投資移民來臺的1,500萬元仍寬鬆許多。 以下介紹投資、專業及創業移民3種方式: ⠀⠀⠀⠀⠀⠀⠀. 投資移民. 資格: *須在臺灣投資至少新臺幣600萬元(約港幣158萬元)。 *每年最少聘請2名臺籍員工。

  6. 2023年10月1日 · 不論個人還是企業買賣基金的損益,皆以基金註冊地判斷所得來源,比如基金註冊地為臺灣,所產生的損益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為免納所得稅;然而,如果是證券交易損失,當然也不准自所得額中減除。 如果基金註冊地為境外,其買賣產生的損益屬於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至於基金所配發之利息,其持有人不論是個人或企業,所得來源屬境內抑或境外,均須計入所得申報課稅。 個人購買境內基金,投資標的如果是臺灣境內的股票或債券,取得基金配發的股利或利息,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其中若利息部分屬於所得格式代號為5A者,可以享受27萬元(新臺幣,以下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但如果投資標的是境外地區(含香港及澳門地區),則投資人取得的股利或利息屬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7. 2019年11月1日 · 這是規劃財富傳承中,最常見也是最大觀念及認知落差,最好的財富傳承規劃方案必須要保障到2個部分:第一點是保障資產的收入,第二點是保障資產,其中資產又包含2種,一種是人力資源,一種是實質物產。 「人」是創造實質物產價值的主體,所以在規劃財富傳承方案時,計算和評估人的價值是關鍵之一。 此外傳統上,我們認為「資產累積、資產保值、資產分配」是最重要的3件事,卻沒看清本質。 許多高資產客戶都面臨「富資產、窮現金」,當面對事故需要現金周轉或度過難關的時候,而被迫出售心愛的資產,變現支付各項費用,這就是沒有連續收入所產生的問題,可見收入比財富的影響更加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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