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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7月28日 · 2019年香港反送中示威,首宗被告暴動罪而後脫罪的示威者湯偉雄與太太杜依蘭接受本台訪問表示,在上訴過程中,見證了《港區國安法》之後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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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0年7月24日 · 經營健身中心的情侶湯偉雄及杜依蘭,與一名當時16歲姓李的女學生,去年7月28日同於上環示威區出現,並在警方驅散期間被捕,3人之後同被控暴動罪名。

  3. 2021年6月7日 · 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與及一名16歲少女,在前年中西區遊行後的衝突被捕,3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但律政司就案中的法律觀點上訴

  4. 2021年3月25日 · 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與及一名16歲少女,在前年一次中西區遊行後的衝突被捕,3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原審官更指,不能單憑

  5. 2022年1月18日 · 湯偉雄同太太杜依蘭喺2019年7月28日於上環被捕、後被起訴暴動罪,當時屬情侶嘅佢哋喺8月4日結婚。 二人同16歲少女被控暴動,係反修例首宗開審嘅暴動案。

    • 參與性罪行無規定須享共同目的
    • 參與在兩罪中屬至關重要的元素
    • 推動及鼓勵者仍可按從犯罪行懲處
    • 協議參與者可負更重刑責
    • 背後支援者若角色屬慫使可判與主犯相同刑罰
    • 兩案討論相同議題合併處理
    • 盧建民就定罪的上訴被駁回
    • 已有其他罪可控告主腦及哨兵
    • 控方堅稱共同犯罪適用普通法所有罪行

    終院法官在判辭指,在審視過暴動及非法集結這兩項罪行其互相關連的結構後,認為兩者均屬「參與性」的罪行,故控方須證明的,並非被告一人獨自行事,而是被告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故裁定,法律上並無規定要求該等參與人士之間,必須共享某些額外的共同目的。

    然而,法官卻認為,非身處現場的被告,不可被視為該等罪行的主犯,因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是該等法定罪行中,一項至關重要的元素,不可被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所凌駕。 即使被告人身處現場,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basic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否則會與該等罪行中「參與」這元素出現重疊或造成混淆。

    然而,法官在判辭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人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 (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 懲處及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法官們裁定,如果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並且預見在實行該共同計劃時他們其中一人或多人可能會干犯更嚴重的罪行,參與者可能會根據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就更嚴重的罪行負上法律責任。

    終院亦澄清,在背後提供支援的人士即使不在現場,其角色屬於慫使、促致罪行發生,而有關人士雖然是從犯,但他可被處以與主犯相同的刑罰。 另外,終院提到,法庭在判案時需要判斷發生暴動的時間及地點,但留意到非法集會的流動性質,認為考慮集會地點及維持時間不能太死板,又指控方草擬控罪書時應要考慮到集會流動性質。

    本案上訴人為湯偉雄和盧建民。湯和妻子杜依蘭在與2019年7月28日的中上環遊行中,在協助一名16歲少女時,3人同被捕,經審訊後全部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由於湯氏夫婦分別姓湯及姓杜,故有人以「赴湯杜火」作稱呼。律政司就案中所涉的法律觀點提上訴,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同時亦裁定不在案發現場的人,亦同樣能以暴動或非法集結罪起訴,但律政司已表明上訴庭決定不影響湯的脫罪裁決。湯是次只是就法律原則的議題,向終院提上訴。

    另一名上訴人盧建民,則被裁定參與2016年的旺角騷亂,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7年。盧就其定罪上訴,並爭議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是否包括「共同目的」原則,參與者之間是否有溝通和互相理解等。終院把盧的案件與「赴湯杜火」案同時審訊。 然而終院雖認為控方在控告盧建民的公訴書有欠妥之處,但沒因此而造成司法不公,並認為陪審團有充分證據下,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盧建民罪名成立,故盧就定罪的上訴被駁回。

    代表湯偉雄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指,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性質涉及特定地方,參與者需在場,有共同目的犯案才會被定罪。而不在現場的人,不應因「共同犯罪」原則而被定罪。戴啟思亦指出,就主腦和「哨兵」等,已有其他控罪控告,如協助、煽動、串謀等。 盧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則強調,控方要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而該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控方需指出非法集結的群眾,並證明他們有共同目的。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指,除特別註明,「共同犯罪」適用普通法所有罪行,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亦不例外。周亦強調,示威現場流動性高,示威者亦有分工,該原則可填補法例真空。此外,周認為要控方確認參與者的共同目的不切實際,控方只需證明被告集結,共同作出擾亂公眾秩序等行為便已足夠。 案件編號:FACC6、7/2021

  6. 2022年1月18日 · 【星島日報報道】2019年7月28日港島區反修例衝突,一對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事後被控於上環參與暴動,二人經審訊後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 湯偉雄近日在個人Facebook專頁透露,已與太太離港。